發包方在何種情況下免除責任?,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生產經營自主權是承包方依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生產經營自主權是承包方依法受保護的權利,發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規定,發包方應當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違反這一規定,發包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了農村婦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除了上述提到的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形式,發包方還可能會實施其他一些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法律無法做到預料周全,因此,規定了發包方實施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也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且發生工傷,工人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若第三人侵權造成工人人身損害,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構成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發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若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損害,可請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若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可向第三人追償。若雇員在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的雇主處受傷且發包人知情或應知情,發包人應與雇主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工人和發包人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且屬于工傷,工人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其人身損害,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則發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損害的,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和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形成雇傭關系且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拓展延伸
發包方責任界定及法律依據分析
發包方責任界定及法律依據分析是針對在合同關系中,發包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討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首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發包方應當履行合同義務,確保提供合格的產品或服務。其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發包方在建設工程中應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包方作為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依據,發包方的責任界定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公平合理的責任分配。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發包方應確保提供合格的產品或服務,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此外,作為服務提供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包方應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界定發包方責任時,需綜合考慮具體情況和法律依據,以實現公平合理的責任分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1、辦證責任。
2、工程定點責任。
3、三通一平責任。
4、物資保證責任。
5、經費保證責任。
6、技術保證責任。
7、施工監督責任。
8、誤工賠償責任。發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返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9、驗收結算責任。
10、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筑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1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質量承包人除對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外,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一、發包商和承包商如何區分
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是相對的。例如;甲方有一個項目需要找一個承包單位(也就是乙方)來做。甲方就得把這個項目發包給乙方,甲方稱之為“發包方”,乙方承包該項目,則稱之為“承包方”.
承包單位,就是承包業務的單位,屬于承包商或供應商。
發包單位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方是發包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它是處于主動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夠左右企業承包的基本經營目標,進而能夠左右承包經營者,最終對承包經營的實施效果產生重大影響。
發包單位,就是業務的發出方,屬于采購方或出租方。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
對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活動應當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包括: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在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賄受賄行為的原則;建筑工程的造價應當由合同雙方依法約定以及發包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的規定。
h3>四、發包方是否應承擔責任?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且發生工傷,工人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若第三人侵權造成工人人身損害,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構成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發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若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損害,可請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若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可向第三人追償。若雇員在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的雇主處受傷且發包人知情或應知情,發包人應與雇主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工人和發包人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且屬于工傷,工人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其人身損害,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則發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損害的,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和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形成雇傭關系且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拓展延伸
發包方責任界定及法律依據分析
發包方責任界定及法律依據分析是針對在合同關系中,發包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討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首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發包方應當履行合同義務,確保提供合格的產品或服務。其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發包方在建設工程中應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包方作為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依據,發包方的責任界定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公平合理的責任分配。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發包方應確保提供合格的產品或服務,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此外,作為服務提供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包方應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界定發包方責任時,需綜合考慮具體情況和法律依據,以實現公平合理的責任分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發包方在何種情況下免除責任呢
●發包方在何種情況下免除責任的情形
●發包方不承擔的責任情形
●發包方在什么情況下承擔責任
●發包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發包方對安全事故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發包方的責任有哪些
●發包方在何種情況下免除責任的情形
●發包方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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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臨律-發包方在何種情況下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