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人是什么,土地承包發包方享有什么樣的權利,一、土地承包發包方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土地承包發包方享有以下權利: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使用的農村土地;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規定數額的承包收益;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制止承包
土地承包發包方享有以下權利: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使用的農村土地;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規定數額的承包收益;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人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
土地發包合同生效要件是: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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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承包發包方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人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