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由誰調解 ,法律分析: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3、主持調解,制作書
法律分析: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并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法律分析: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并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法律分析: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并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h3>四、婚姻家庭糾紛由誰調解?法律分析: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并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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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婚姻家庭糾紛由誰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