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拆遷,人民法院案例庫:婚姻家庭糾紛案例14例「20240228」,1、指導性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入庫編號:2016-18-2-014-001裁判要旨: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1、指導性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入庫編號:2016-18-2-014-001
裁判要旨: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4854號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
2、劉某甲訴張某否認親子關系糾紛案——父或母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但未提供必要證據的,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入庫編號:2023-14-2-021-001
裁判要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為該子女的父親,是親子關系認定中的基本原則。父或母雖有權提起否認之訴,但應當有正當理由。一方為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以無法證明真實性的單方親子鑒定報告請求否認子女與對方的親子關系,對方不認可該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釋(一)》第39條第1款
一審: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2021)贛0827民初2417號
二審: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8民終2727號
3、王某訴彭某等、第三人某縣民政局收養關系糾紛案——收養棄嬰并辦理收養手續后,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養行為的效力
入庫編號:2023-14-2-025-001
裁判要旨: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之前進行公告,目的是為了最大可能尋找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維護其親權。民政機關在辦理收養登記公告時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響被收養人事實上處于無人認領的狀態,收養人符合實質收養要件,并與被收養人在取得收養登記后事實上已形成收養關系,建立起了深厚的、難以割舍的感情,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考慮,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養行為的效力。
4、方某訴顏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離婚后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應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入庫編號:2023-01-2-015-001
裁判要旨: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訴訟過程中,案涉主要財產已經出售,案件的審理涉及到主要財產的原所有權取得、交易變更等情況,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實,故應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聯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條
移送管轄: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2020)蘇0104民初10629號民事裁定
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轄74號民事裁定
5、姚某訴王某婚約財產糾紛案——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共同出資購房并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分手時應綜合各項因素確定返還數額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1
裁判要旨: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購房并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且對房屋歸屬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時,不能簡單地套用投資收益原則處理以感情為基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婚約財產糾紛,不能將支付購房款比例或者登記權利人身份與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掛鉤,應當基于婚約的性質、目的,統籌考慮房款支付情況,房屋增值,房屋登記、使用和維護情況以及房地產限購政策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等各種因素,確定返還數額。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條
一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3910號民事判決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6413號民事判決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66號民事判決
6、李某某訴華某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2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的規定,應當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駁回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有利于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是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關聯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
一審: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1417號民事判決
二審: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4民終1631號民事判決
7、董某訴朱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歷尚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的,應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返還部分彩禮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3
裁判要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短,登記結婚后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關聯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
一審: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2021)蘇0585民初1686號民事判決
二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5民終10300號民事判決
8、祝某某訴戴某某、白某某、戴某婚約財產糾紛案——孕育子女可作為彩禮返還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4
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雖然本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對女性生理、心理均會產生較大影響,基于這一因素,應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同時,戴某某、白某某、戴某是共同家庭成員,共同接受、支配該彩禮款。戴某某接受彩禮款15萬元的行為可視為三人的共同行為,故應共同承擔返還責任。
關聯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
一審: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8)吉0403民初1158號民事判決
9、鄭某訴施某婚約財產糾紛案——關于彩禮與戀愛贈與的區分認定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5
裁判要旨:判斷某筆款項是彩禮還是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主觀上要看雙方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客觀上要考察支付款項類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習俗性、給付財物的數額、給付方經濟狀況等因素。
關聯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
一審: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22)閩0128民初5080號民事判決
10、胡某訴劉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離婚后發現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入庫編號:2023-07-2-015-001
裁判要旨:1.協議離婚時間在民法典實施前,無過錯方在民法典實施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已經超過原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年期間,從維護民事主體權益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三個更有利于”的角度出發,應當按照有利溯及原則,適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
2.配偶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離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內生育子女,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婚姻破裂,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7條、第8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2條
一審: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號民事判決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終2580號民事判決
11、劉某某訴王某某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離婚后發現子女非親生的,可以請求返還撫養費、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入庫編號:2023-07-2-016-001
裁判要旨: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婚生子女非親生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返還為撫養非親生子女支出的撫養費,并請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條、第1043條、第1085條、第109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5條
一審: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2021)甘0423民初2631號民事判決
二審: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終1582號民事判決
12、李某某訴李某撫養費糾紛案——對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入庫編號:2023-07-2-022-001
裁判要旨: 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不宜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對其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1條
一審: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2021)贛1030民初1159號民事判決
二審: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10民終251號民事判決
13、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入庫編號:2023-07-2-026-001
裁判要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父母雙方均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尚在哺乳期的未成年子女無法與母親相見,不僅阻礙了另一方行使相關權利,也嚴重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該權利系基于身份關系產生,參照民法典第995條對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另一方以監護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14、沙某訴袁某探望權糾紛案——喪子老人可對孫子女“隔代探望”
入庫編號:2023-07-2-027-002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請隔代探望(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可以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條、第1043條
一審: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21)陜0102民初7831號民事判決
二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民終14529號民事判決
一、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原則有哪些
(一)合法原則
婚姻家庭糾紛 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 婚姻家庭 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民法典》頒布實施后,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民法典》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
(二)公平原則
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
(三)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
(四)自愿原則
調解的原則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二、家庭矛盾找哪個部門調解
發生家庭矛盾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會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家庭矛盾都屬于它所調解的范圍。
三、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的有關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二條 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1.合法原則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2.公平原則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3.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4.自愿原則調解的原則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糾紛案由主要包括:
1、婚約財產糾紛;
2、離婚糾紛;
3、離婚后財產糾紛;
4、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5、婚姻無效糾紛;
6、撤銷婚姻糾紛;
7、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8、同居關系糾紛;
9、扶養糾紛;
10、撫養糾紛;
11、贍養糾紛;
12、收養關系糾紛;
13、監護權糾紛;
14、探望權糾紛;
15、分家析產糾紛;
16、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
17、親子關系糾紛。
每一種案由都是有具體的事實的爭議焦點。在起訴時,提交的起訴狀中要明確案由,法院才能就案由分配案件,分配專業的承辦法官。除案由是起訴書中的必備一項之外,還需寫明雙方的身份信息,明確訴訟請求,說明事實與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實務問題
一、夫妻一方(贈與人)將共同財產贈與“小三”的處理
因侵犯另一方財產權利,故若贈與人配偶起訴請求確認贈與無效、返還全部財產,法院應予支持,按照合同無效的規則處理,即取得的財產,原物返還,比如老公送給小三一套房子,就返還房子,老公送給小三一百萬買了一套房子,就返還一百萬;若贈與人起訴請求返還財產,法院按不法給付的規則處理,不予支持(和賭資或嫖資一樣)。
另外,如果贈與人配偶請求返還財產,法院支持后,贈與人與小三的的子女以贈與財產屬于贈與人給予子女的撫養費為由,行新民訴所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怎么處理?上海法院的做法是立案庭實質審查后,認為不是贈與合同的當事人,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予受理;北京法院的做法是受理后,駁回起訴;最高院可能還是認為在立案審查不受理為妥。
二、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達到法定婚齡重婚的,次婚姻因涉嫌重婚罪,且不可補正,故自始無效,即第二次婚姻不因第一次婚姻已離婚而有效。
三、探望權問題
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探望權受限的問題,有個案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把小孩帶去其他地方居住,丈夫起訴要求妻子配合給小孩探望。一審駁回訴請,二審支持。有些法官認為,二審處理不妥,因在婚姻法的探望權規定中,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一方享有探望權。至于沒有離婚的探望權如何,法律沒有規定。
關于離婚后,探望權濫用的問題,有個案件,夫妻協議離婚后,小孩由妻子撫養,丈夫可以探望,但沒有約定探望的次數,于是丈夫每天都去看孩子。于是,妻子起訴要求限制丈夫探望權,每月一次。有些法官認為,這種訴請難以支持,因為父親探望小孩,天經地義;除非父親探望小孩,嚴重影響孩子生活,那么母親可訴請中止探望。當然,中止探望的司法審查應嚴格,像美國,即使父親有艾滋病或者同性戀,中止探望的理由也不足。
另外,還有一個小問題,爺爺奶奶能不能起訴請求探望孫兒?一般認為是不行的,除非有法律規定的如孫兒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等的情形。
四、父母出資購房的認定
父母出資全款給自己子女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那么按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認定為子女個人財產。但是如果父母只是出資部分款項,房子也是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有些法官傾向性認為房子屬夫妻共同財產,而父母的出資部分為出資人子女個人財產。
關于這個問題,還有兩個特殊情形。第一個是,一般來說商品房有房產證,產權登記可以推定贈與的意思表示,但農村房子很多是沒有房產證的,那么就難以推定了。第二個是,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出資人,不限于父母,其他親屬也可。
五、配偶身故后購買的房改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2000]法民字第4號)認為,如果配偶死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改房,屬于個人財產。該函于2013年被廢止,理由與現行房改政策不一致與。因為實際上,房改房的優惠,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一套房子,由夫妻雙方工齡計算而得,故即使配偶身故后,使用個人財產購買房改房,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六、夫妻之間財產贈與的處理
關于這個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而且是財產協議,故可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定。即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一般只要沒有交付,都可以撤銷贈與。
但若離婚協議生效,且有關于夫妻個人財產贈與的約定,則不能依合同法任意撤銷權撤銷,因屬身份關系的協議(解除婚姻關系的協議)。
七、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關于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各地法院不統一。目前部分法官機械適用婚姻法解釋二24條,過于保護債權人。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2號)第17條。
另外,夫妻一方對外擔保的,或者夫妻一方非在履職中侵權的,都不是共同債務。
八、忠誠協議效力問題
北京等多地法院均認為忠誠協議有效,認為是夫妻財產約定或者是一般民事合同;部分法院認為無效;上海法院的做法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認定忠誠協議效力的,不受理;離婚糾紛中請求的,不處理。
關于法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例(之四,支持返還)之六,王世忠訴李慧琳婚約解除返還贈與財物糾紛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贈與合同糾紛案,該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男女雙方訂婚后互相贈送的財物的法律性質是什么是無償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在我國,法律盡管不保護婚約,但婚約在城鄉卻是極為普遍地存在的,通常,男女雙方締結婚約后,要互相贈送財物,近年來,因婚約解除后男女雙方互贈財物的歸屬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這類糾紛的處理尚未做出明確規定,導致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多有不同。剖析本案的目的,在于運用民法理論闡述婚約解除后互贈財產的性質,并對未來的婚姻家庭立法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對立法和執法提供一點借鑒和幫助。 案情 原告:王世忠,男,27歲,中達機械設備廠工人。 被告:李慧琳,女,25歲,天才食品廠工人。 案由:婚約解除返還贈與財物糾紛 王世忠與李慧琳經同事介紹相識并戀愛,雙方父母對這門親事也十分滿意,為了確立王世忠與李慧琳的戀愛關系,半年后,雙方父母為王世忠、李慧琳舉行了訂婚儀式,王世忠的父母送給李慧琳金手鏈一條(價值人民幣3600元),王世忠送給李慧琳金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1800元),訂婚后,王世忠又多次送給李慧琳衣物及化妝品等。相處一年后,因兩人彼此之間性格不和,愛好不同,難以繼續維持戀愛關系,王世忠主動提出終止戀愛關系,解除婚約,李慧琳也表示同意。婚約解除后,王世忠向李慧琳多次索要他和父母送給李慧琳的訂婚禮物,李慧琳則以解除婚約系王世忠主動提出,自己對解除婚約沒有過錯為由不返還收受的財物,王世忠多次索要沒有結果,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慧琳返還彩禮,即金手鏈一條,金戒指一枚。被告李慧琳答辯稱:王世忠送給我財物的行為是其自愿作出的無償贈與行為,現其反悔,要求我返還贈與物沒有法律根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世忠的訴訟請求。 審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世忠、李慧琳所訂立的婚約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可自行解除,當事人雙方因訂婚互相僅負道義上的責任,不負法律上的責任。婚約解除后,其相互贈與的財產應予返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李慧琳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返還原告王世忠金手鏈一條,金戒指一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解評 本案的正確處理,實際上涉及到了一個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即:男女雙方婚約解除后贈與財物的歸屬,這是一個我國現行立法未明確規定、但審判實踐中卻必然面臨的一個實際問題。 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為了結婚的目的而對婚姻關系所作的事先約定。在我國,盡管婚姻法及相關法律并未規定婚約,婚約本身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現實生活中,婚約卻是男女結婚的一道“必經程序”,通常情況下,訂立婚約要舉行訂婚儀式,男女雙方及各自父母還要向未來的女婿或兒媳贈送訂婚禮物及金錢(俗稱聘金或彩禮),從婚約訂立到正式結婚,男女雙方及各自家庭還要時常向對方贈送財物。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訂婚后,男女雙方互相贈送財物的價值也不斷增加,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住房、股票、金錢,由于互贈禮物價值的增加,男女雙方因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后互贈禮物的歸屬糾紛也日益增多。訴至法院的案件也明顯增多,本案就是眾多此類糾紛中的一例,從審判實踐的作法來看,我國實務界對婚約解除后要求返還財物糾紛,一般有三種主張,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受贈人以訂婚為名,行騙取財物之實,那么不僅婚約被宣布為無效,而且財物還必須返還給受害人;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訂婚后男女雙方或一方自愿贈送財物并且財物已實際交付,為受贈人占有,則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無償贈與行為處理,承認贈與行為的法律效力,所贈與的財物歸受贈人所有,不予返還,這也是本案處理中受訴人民法院內部一部分同志的觀點;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婚約在我國雖然不受法律保護,可由當事人自行解除,但婚約締結后男女雙方互贈的財產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具有特殊性,是附條件的贈與,因此,婚約一旦解除,男女雙方不能結婚,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不成就,贈與行為不生效,互贈財產當然應當返還,這也是受訴人民法院內部一些同志的觀點,而且人民法院的判決也基本上采納了這一觀點。客觀地講,對于上述第一種觀點所列舉的情況,因受贈人采取欺詐方式誘使對方信以為真,以為受贈人真會與自己結婚而贈與了財物,因欺詐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使贈與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了贈與行為,該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據此判令其返還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對于上述第二種觀點所列舉的情況,如果我們仔細探究會發現,這種處理結果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其一,將贈送財物行為認定為無償贈與行為,判令占有人合法占有受贈財產,沒有充分考慮到基于婚約所生贈與行為的特殊性,實質上侵害了財產所有人(贈與人)的合法權利;其二,受贈人基于婚約而取得了受贈財產,婚約解除后繼續占有受贈財產,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已構成不當得利,人民法院卻通過判決使本為不當得利的違法事實合法化,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則。不可否認,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我國婚姻家庭立法對婚約問題的規定存在著疏漏,我國現行法律對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婚約問題及婚約解除的法律后果均未作出規定,這是導致人民法院判決不當的主要原因。既然婚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又時常發生糾紛,那么法律上對婚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乃是情理之中的事,如果我國法律對婚約的性質,解除婚約的后果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那么司法實踐中這種違反公平原則,侵犯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判決結果便不會發生了。 眾所周知,婚約并非婚約契約,而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的男女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它是婚姻的預約,(注:江平著:《資產階級民商法講義》,北京政法學院1982年版第131頁第132頁。)換言之,“婚約通過對婚姻的許諾而建立。”(注:靳寶蘭著:《比較民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頁。)相對于婚姻契約而言,婚約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是在將來努力使婚姻成立,即結婚,但這種義務在具有一般法律義務的普遍性的同時,還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如果當事人一方解除婚約,法律并不能強制其履行結婚義務,不能強制婚姻成立,至于能否追究毀約人的違約責任,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認為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是獨立的契約,不承認這是一種契約債,所以任何人不得根據婚約而提起結婚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而英美法系國家把婚約視為婚姻的手段,也就是以婚姻為目的的契約行為,因此,可以追究毀約人的違約責任。(注:江平著:《資產階級民商法講義》,北京政法學院1982年版第131頁第132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婚姻是男女雙方基于感情一致而自愿結合的,婚約本身在法律上沒有拘束力,它只不過是男女雙方將來締結婚姻的事先約定,因此,一旦一方違反婚約,不能要求毀約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我國,人們普遍認為婚約是男女結婚的必經程序,我國自古就有婚約成立時男方向女方贈送作為彩禮的金錢之類的財物的風俗,如果說在封建社會這種贈送彩禮的風俗還不可避免地包含有包辦買賣婚姻的性質而必須明令加以廢除和禁止的話,那么,在男女平等特別是男女在經濟上完全平等的今天,贈送彩禮的風俗已經極少包含有包辦買賣婚姻的性質了,贈送彩禮的,已不僅僅是男方及其家長,而且女方及其家長向男方贈送彩禮的現象也極為普遍,彩禮已成為確立男女雙方戀愛關系的一種象征,在今天,男女雙方互相贈送彩禮,既是為了確認婚約成立并預想將來婚姻成立,又是為了雙方的婚約在將來建立親戚關系時,使這種親戚關系更加深厚,(注:北川善太郎著:《日本民法體系》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頁。)即謂“親上加親”,這是一般的社會習俗,但這種習俗并不違反法律,又不違反“公序良俗”。今天,人們更加看重的,不是彩禮的經濟價值的多少,而是彩禮所包含的豐富內涵及它們所代表的意義,那么,具有這種性質的彩禮是否因為單方或雙方解除婚約而應當返還呢 從法律角度講,贈送彩禮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此種贈與行為并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為目的,實際上這種贈與行為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贈與行為,在當事人所約定的條件不成就時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存在),當條件成就時,其效力便消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贈送彩禮行為,實際上是預想將來婚約得到履行(男女雙方正式結婚),而以婚約的解除為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其中,婚約的解除是所附的條件,如果條件不成就(婚約未解除),那么贈與行為繼續有效,彩禮歸受贈人所有;如果條件成就(婚約解除),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彩禮應當返還給贈與人,因此,彩禮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實際上是為“證明婚約的成立并以將來應成立的婚姻為前提而敦厚其因親屬關系所發生的相互間的情誼為目的的一種贈與”,(注:史尚寬著:《親屬法論》,(臺)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38頁。)它是一種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它具有普通無償贈與行為所不具有的特性。 由于彩禮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以婚約解除作為條件,因此,彩禮這樣有一定財產價的物品之所以從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發生贈與行為,乃是因為存在著婚姻這種法律關系(婚約存在),隨著男女雙方當事人婚約的解除,贈與彩禮的原因歸于消滅,換言之,受贈人在婚約解除后喪失了繼續占有彩禮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約解除后彩禮繼續由受贈與人占有的法律根據消失,那么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當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彩禮,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有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在贈送彩禮的行為中,一方面,雖然財產已經轉移歸受贈人占有,但由于成為財產轉移原因的法律關系未發生(婚約解除),男女雙方未結婚,當事人所期待的親戚關系未建立,這意味著贈送和接受彩禮的目的不能達到,受贈人缺乏接受彩禮的法律上的原因,由此可以解釋為接受彩禮構成不當得利,按照法律的規定,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受贈財產,受贈人則負有將自己基于婚約產生的不當得利全部返還的義務。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婚約成立后男女互贈彩禮的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預想到今后婚姻成立而進行的一種贈與,這種贈與,既是確立男女雙方婚約和戀愛關系的成立,又是為了將來正式締結婚姻關系,一旦解除婚約,受贈人繼續占有彩禮的法律根據已不存在,贈與人有權基于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受贈人返還,受贈人則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因此,本案受訴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贈與的贈物是正確的。 由于婚約在我國普遍存在,婚約解除后彩禮歸屬糾紛日益增多,為了公平合理地解決這些問題,我國未來的婚姻家庭法中應當明確、具體規定婚約以及婚約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有鑒于此,我們認為,我國未來的婚姻家庭立法應當明確、具體地對婚約及相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總之,我們認為,原、被告基于婚約而在事實上訂立了贈與合同,但該贈與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由于婚約解除,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已不存在,當事人之間應當互相返還受贈財產,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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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丹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