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保護母親的監護權的規定是什么,1、法律對保護母親監護權的規定如下:(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2)
1、法律對保護母親監護權的規定如下: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2)《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3)《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2、法律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一、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于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系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于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系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這里需要說明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監護權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雙方的監護權仍然是平等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已死亡或缺乏監護能力,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依法應由母親行使,這是法定監護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由親子關系的性質決定的。在實際生活中,干涉母親的監護權多出于傳統的封建宗法觀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親屬,并且往往見之于母親帶著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場合。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
一、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權利,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民法典】的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律規定監護權有什么用
法律規定監護權可以指定被監護人的住所同時還有交還請求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一)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
(二)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三)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四)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五)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典》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六)對于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法律分析:所謂監護,是指為了監督、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對其教育撫養而設置的一種法律制度。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h3>四、法律如何保護母親的監護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這里需要說明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監護權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雙方的監護權仍然是平等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已死亡或缺乏監護能力,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依法應由母親行使,這是法定監護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由親子關系的性質決定的。在實際生活中,干涉母親的監護權多出于傳統的封建宗法觀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親屬,并且往往見之于母親帶著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場合。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
一、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權利,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民法典】的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律規定監護權有什么用
法律規定監護權可以指定被監護人的住所同時還有交還請求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一)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
(二)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三)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四)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五)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典》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六)對于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法律對保護母親的監護權的規定是什么意思
●法律對保護母親的監護權的規定是什么
●保護母親而采取的特別措施
●保護父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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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保護母親的監護權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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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頭條-法律對保護母親的監護權的規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