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夫婦經律師見證立遺囑,拆遷款回遷房指標留給女兒, 以案說法 一對80多歲的老夫婦在律師見證下立遺囑,把拆遷補償款146萬元和兩套100平米的回遷房指標都留給了小女兒,兩個兒子認為遺囑無效,經過法院兩審確認遺囑合法效力?!景盖楹喗椤坷钅?/p>
#以案說法# 一對80多歲的老夫婦在律師見證下立遺囑,把拆遷補償款146萬元和兩套100平米的回遷房指標都留給了小女兒,兩個兒子認為遺囑無效,經過法院兩審確認遺囑合法效力。
【案情簡介】
李某夫婦生育兩子一女,長子1956年出生、次子1958年出生、女兒1965年出生。2017年村里拆遷,李某夫婦得到補償款146萬余元和兩套100平米的回遷房指標。兩個兒子也是該村拆遷戶各家得到安置補償。
2018年10月李某夫婦在律師見證下出具遺囑,將二人的補償款、回遷房指標等財產都留給女兒。2017年間拆遷款已由女兒領走。李某夫婦于2021年和2022年相繼去世。女兒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父母所立律師見證遺囑有效,判令回遷房購買指標歸原告繼承。
【一審觀點】
法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李某夫婦在某律師事務所由一名律師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由另一名律師作為見證人,并由李某夫婦、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進行簽名,注明年月日,該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見證書并進行全程錄像,該代書遺囑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予以確認。
遺囑是李某夫婦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按照李某夫婦遺囑中所表達的內容,其二人所享有的定向安置房的相應權利應由原告繼承。
一審判決,2018年10月《遺囑》有效;案涉定向安置房相應權益由原告繼承。
【上訴理由】
長子、次子不服上訴,認為錄像顯示,遺囑人自始未發表任何處分財產的意思,僅是見證人將已打印好的遺囑念給遺囑人聽并請遺囑人簽字的過程。該份遺囑并非遺囑人本人親子口述,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應為無效遺囑。
父母當時年紀85歲左右,已是高齡老人,特別是母親患有精神疾病,經常服用精神類藥物治療,見證遺囑未提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近期醫院出具的精神狀態正常醫學證明,即未證明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審觀點】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遺囑系打印形成,該遺囑為一頁,某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在場見證,李某夫婦和兩名律師均在遺囑中簽名,該遺囑亦注明年月日。某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見證書并進行全程錄像,可以進一步佐證涉案遺囑形成過程。該遺囑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其效力應予確認。
二上訴人有關涉案遺囑無效的理由依據不足,不予采納。二上訴人以父母年事已高,母親患有精神疾病為由,主張父母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以否定涉案遺囑的效力,但提供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成立,且與在案證據所顯示的事實不符,故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2023年1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涉案房屋雖已拆遷母親所立遺囑滿足法定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具體條件是有: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體現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一、遺囑效力的認定是怎樣的
遺囑效力的認定是:遺囑有效需要滿足下列條件,合法有效的遺囑,應得到完全執行:1.立遺囑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3.不是偽造的或被篡改的遺囑。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怎樣寫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要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有兩個以上的合法的見證人等。
三、口頭遺囑有沒有效
口頭遺囑符合法定條件有效。具體條件:行為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分析:房子是否拆遷與能否遺囑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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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八旬夫婦經律師見證立遺囑,拆遷款回遷房指標留給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