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代表的職責是什么,居民代表是小區內住戶進行民主選舉選出的代表人員,住戶一般按樓棟或其他條件分成不同小組,然后由組長組織組員不記名投票進行選舉。居民代表存在的意義是簡化社區內會議的流程,并在不影響住戶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進行意見采納與協商等
居民代表是小區內住戶進行民主選舉選出的代表人員,住戶一般按樓棟或其他條件分成不同小組,然后由組長組織組員不記名投票進行選舉。居民代表存在的意義是簡化社區內會議的流程,并在不影響住戶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進行意見采納與協商等工作,居民代表的職責是:
(1)負責收集本小組組員的意見,進行歸納記錄后,在社區會議上提出;
(2)在社區會議上認真傾聽其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并如實記錄;
(3)在會議總結階段,記錄討論結果,并將會議結果如實向本小組居民進行傳達;
(4)積極參與社區規章制度的建設,同時在年底總結工作中對財務收支明細有一定的了解;
(5)有較強的責任心,在涉及本社區居民利益的事務面前不輕易妥協。
居民代表的職責和義務
居民代表的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帶頭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2、密切聯系村民,及時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3、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正確履行村民代表職責。
4、帶頭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維護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威。
5、積極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動員村民完成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6、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工作和村務公開落實情況。
7、向村民報告村民代表會議情況.
8、積極宣傳、教育村民,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居民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提出提議權。居民代表可以單獨或與其他居民代表聯名提出議題并報送居民議事會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二)監督權。(1)居民代表有權監督社區工作;(2)評議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并提出批評和建議;(3)對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在工作中造成的嚴重失誤或失職,有權提出質詢。
(三)表決權。居民代表在居民代表會議上表決決定或決議時,有表示贊成、反對和棄權的權利。
(四)反映意見和建議權。居民代表有權向社區居委會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區人大代表的職責是什么
區人大代表的職責有以下幾點:
1.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上級人大的決議決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論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2.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法規及人大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3.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方案、報告,并發表意見提出方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履行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
4.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組織的培訓學習、視察、專題研究、執法檢查、評議“一府兩院”工作、代表向選民述職等各項活動;積極參加代表小組的各項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該內容由 楊振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1、居民代表一般應在社區居委會選舉之前產生,推選工作由社區選舉委員會主持,非社區居委會選舉期間的代表補選、增選工作,由社區選舉委員主持。2、社區選舉委員由社區黨支部成員和擔任過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主席的居民代表組成。3、居民代表按照居民代表推選辦法規章的程序、方法和名額由戶主或居民推選產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法律分析:居民代表是由居民小組民主選舉產生的,應當代表本小組各個階層居民的意愿。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長主持居民小組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選舉產生,也可向居民戶發送選票、回收計票方式進行選舉。每個居民小組2至3名。具體職責是:
1、參加居民會議,代表居民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代表居民對社區自治事務進行討論決定。
2、及時向本小組居民傳達居民會議的決定。
3、及時向居民會議反映本小組居民的意見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h3>四、居民代表如何產生?1、居民代表一般應在社區居委會選舉之前產生,推選工作由社區選舉委員會主持,非社區居委會選舉期間的代表補選、增選工作,由社區選舉委員主持。2、社區選舉委員由社區黨支部成員和擔任過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主席的居民代表組成。3、居民代表按照居民代表推選辦法規章的程序、方法和名額由戶主或居民推選產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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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頭條-居民代表的職責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