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農關系協調措施 ,法律分析:在協調煤礦企業工農關系的問題上,必須要充分發揮黨和政府的領導作用與主導地位。從本質上來看,工農矛盾仍屬于我國人民內部矛盾,其出現矛盾的原因與我國的經濟結構與經濟基礎存在著直接聯系,所以,處理好煤礦企業工農關系問
法律分析:
在協調煤礦企業工農關系的問題上,必須要充分發揮黨和政府的領導作用與主導地位。從本質上來看,工農矛盾仍屬于我國人民內部矛盾,其出現矛盾的原因與我國的經濟結構與經濟基礎存在著直接聯系,所以,處理好煤礦企業工農關系問題必須要從宏觀調度出發,才能從大局與整體層面上協調好工農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法律分析:
(一)就業機會不平等。從目前我國現狀來看,對農民工就業機會的限制過多,剝奪了農民工平等就業機會。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直接對農民工在城市就業進行行政總量控制、職業和工種限制,農民工大多只能進入“二級勞動力市場”去從事城市勞動力不愿從事的臟、累、差的工作。二是對農民工城市就業的不公平性收費。農民工離開農村時要交費辦理計生證、待業證等,在城市還要交費辦理暫住證、健康證等,這些收費無疑提高了農民工的就業門檻。三是對城市居民就業和再就業的特殊優惠政策與措施,造成了競爭環境的行政干預和事實上的不平等就業。
(二)勞動關系不規范。目前仍存在部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內容不規范、不平等、不合理等現象。究其原因,一是農民工流動性較大。新一代農民工對工作環境、生活質量以及職業發展的追求更高,很難長期固定在一個崗位工作。勞動合同對于他們來說只是一種形式。二是缺乏基本法律意識。部分農民工不懂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建立勞動關系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些農民工雖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平等、是否合理沒有基本的判斷能力,甚至有些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事故責任自負”的違反法律規定“生死合同”。
(三)工資待遇難保障。主要體現為過度壓低工資和同工不同酬。一是很多企業規避法律規定,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農民工的工資標準。二是農民工從事與城市市民同樣的工作,但工資明顯低于城市工人工資,同工不同酬現象比較普遍。三是設置苛刻條件,如餐飲、建筑等行業實行全月標準,缺勤一天扣一天工資;一些半生產半停產的企業和單位實行計件工資,給農民工生活帶來了極大不確定性。四是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建筑業為例,有的工地每個月只發相應生活費,工資報酬等到工程結束或者年底一起結算,遇到包工頭攜款跑路,一年辛勤勞動將得不到報酬,使得很多農民工為討要工資選擇過激方式。
(四)工作環境不達標。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規定,不提供勞動保護設施,使農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受到威脅。一是勞動安全沒有保障。一些非公企業使用的生產原料中含有致害化學物質,大大增加了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的發生率。二是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惡劣。多數非公企業為降低成本,不為農民工配備勞保用品。國家統計局對農民工生活質量的專項調查表明, 有半數以上的農民工反映工作崗位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夠嚴密。三是女性農民工特殊保護政策得不到落實。
(五)社會保障不到位。由于社會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辦理率比較低,一些農民工工傷或患職業病后得不到有效救濟,病無所醫、老無所養的問題尤為突出。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一是農民工流動性較大,就業狀況不穩定;二是用人單位往往以農民工不好參保、不愿投保為理由規避法律責任。據統計,2011年,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只有6837萬人,僅占農民工總數的27%。
(六)維權組織缺乏。農民工在維護自身權益和平衡勞動關系方面的組織化程度還很低。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工會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由于宣傳工作不到位、農民工流動性大等多種原因,部分農民工不了解工會法和工會的作用,加之有些基層工會作用發揮不夠,凝聚力不強,農民工入會積極性不高。目前我國由農民工加入工會的不到三分之一?!鞭r民工沒有自己的工會組織,“決定了農民工階層無論是在面對市場(企業)時還是在面對國家代理人(政府)時,都是脆弱的”,“組織化程度偏低,消解了將農民工個體微弱的聲音凝聚起來的可能,削弱了農民工的整體話語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 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分析:在協調煤礦企業工農關系的問題上,必須要充分發揮黨和政府的領導作用與主導地位。從本質上來看,工農矛盾仍屬于我國人民內部矛盾,其出現矛盾的原因與我國的經濟結構與經濟基礎存在著直接聯系,所以,處理好煤礦企業工農關系問題必須要從宏觀調度出發,才能從大局與整體層面上協調好工農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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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工農關系協調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