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糾紛需要怎樣解決,國家建設所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
國家建設所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于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并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于消滅。
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經過確權發證,受法律保護,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受法律保護,可以買賣、抵押等等商業活動。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俗稱”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就是人們常說的小產權吧,如果買房子的話,還是不要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子。
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糾紛的解決辦法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這是解決承包糾紛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講理勸說,分清是非,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這也是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是我國在特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的前提下,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準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仲裁;
4、訴訟解決。訴訟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終極途徑,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具有強制力的。
土地糾紛的類型:
1、村集體或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中手續不完備造成不必要的失誤,履行中又漠視農民權益成為糾紛產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發包土地時暗箱操作,引起群眾不滿。有的是在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舊班子之間或村干部之間有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認原合同,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戶以低價承包,又以高價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難。有的承包戶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約定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的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在村民土地糾紛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糾紛,這種糾紛大多由于歷史原因涉及人員多、情況復雜而難以解決。
綜上所述,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根據本地這些年土地糾紛解決的統計資料來看,復雜的農村土地糾紛能夠較好地解決多是由鄉村兩級以及上級土地管理、司法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國家建設所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于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并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于消滅。
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經過確權發證,受法律保護,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受法律保護,可以買賣、抵押等等商業活動。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俗稱”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就是人們常說的小產權吧,如果買房子的話,還是不要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子。
h3>四、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有糾紛怎么辦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糾紛的解決辦法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這是解決承包糾紛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講理勸說,分清是非,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這也是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是我國在特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的前提下,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準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仲裁;
4、訴訟解決。訴訟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終極途徑,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具有強制力的。
土地糾紛的類型:
1、村集體或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中手續不完備造成不必要的失誤,履行中又漠視農民權益成為糾紛產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發包土地時暗箱操作,引起群眾不滿。有的是在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舊班子之間或村干部之間有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認原合同,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戶以低價承包,又以高價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難。有的承包戶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約定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的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在村民土地糾紛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糾紛,這種糾紛大多由于歷史原因涉及人員多、情況復雜而難以解決。
綜上所述,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根據本地這些年土地糾紛解決的統計資料來看,復雜的農村土地糾紛能夠較好地解決多是由鄉村兩級以及上級土地管理、司法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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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頭條-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糾紛需要怎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