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保留資格的規定是,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律分析:1、戶籍標準
該標準以是否擁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籍作為其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
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具有農業戶口。我國目前未實行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相關社會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農民的根本保障。一般來說,成員存在于一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而該集體經濟組織是由較為固定的成員所組成,具有歷史延續性,且相對統一,所以認定成員資格,戶籍仍應當作為基本參考條件之一。
2、戶籍+權利義務標準
該標準認為,成員資格的判斷除了看是否擁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籍外,還需看其是否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3、戶籍+實際生產生活+權利義務標準
該標準以是否擁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口,是否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長期、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為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
4、戶籍+實際生產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標準
該標準以是否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口,是否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長期、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是否依賴于該集體土地為為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 第二條 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清查核實應以戶為單位,采取以村民小組登記和戶主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名單收集完成后,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在村、組分別進行第一輪張榜公布。對認定人員存在異議的,要進行第二輪張榜公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名單的認定須交由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核查;核查結果應告知村民委員會并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
法律分析:1、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結婚的嫁入、贅入的婚嫁人員,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的,當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超出一年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必須自遷入之日算起滿七年方可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戶籍遷入前已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群團組織、民主團體在職在編人員的除外;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偶后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照上條執行;
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后再婚,婚姻關系維系滿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婚姻關系維系不滿七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愿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并履行居民義務的,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離婚后,原配偶已將戶口遷出或確定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
4、再婚后,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由其直接撫養的隨遷子女(戶口遷入本集體時不滿十八周歲)同時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有子女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隨遷子女是否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通過本辦法的認定程序確定;
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關系嫁出、贅出的,戶籍未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當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嫁出、贅出,離異或喪偶后將戶籍遷回本集體居住生活,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認定程序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7、根據第5項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如果其婚姻關系是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將戶籍遷入本集體且符合認定條件的,須自遷入之日起滿七年方可啟動認定程序確認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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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頭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保留資格的規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