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應該如何確定
法律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后,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就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屬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處已將其作為獨立的第四級案由,就不應適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糾紛的案由。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適用約定管轄,應當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和解、調解、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請求調解,若不成或不愿和解、調解,可申請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調解可書面或口頭申請,口頭申請需記錄基本情況、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是政府土管部門或司法部門。
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什么?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和解、調解,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以上就是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你清楚了嗎?
拓展延伸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處理部門的職責和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處理部門的職責是負責處理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糾紛案件,確保合同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處理程序通常包括接受案件申請、審查材料、調查取證、聽取雙方意見、進行調解或仲裁,并最終作出裁決或裁定。該部門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綜合考慮合同內容、當事人的權益、土地政策等因素,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來處理糾紛。在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辯論,并有權利申請上訴或請求執行。該部門的職責是維護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穩定性,促進社會和諧與法治建設。
結語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是政府土管部門或司法部門。解決辦法包括和解、調解,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如果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調解可以書面或口頭申請。處理部門負責公正、公平、合法地處理糾紛,維護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穩定性,促進社會和諧與法治建設。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承包土地糾紛找人民政府部門處理。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糾紛主要分兩種,一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二是農村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
1.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這類糾紛由糾紛雙方上一級的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同級政府作出處理定決。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類型。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三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所進行調解,這是大調解的范疇,糾紛當事人可以坐下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調解書,雙方簽字認可后生效;二是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程序與打民事官司類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或訴訟中,相關法律沒有設定前置條件,可以按糾紛當事人的意愿任意選擇其中的解決方式。一般順序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仲裁,對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一、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1、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h3>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處理部門是哪個?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和解、調解、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請求調解,若不成或不愿和解、調解,可申請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調解可書面或口頭申請,口頭申請需記錄基本情況、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是政府土管部門或司法部門。
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什么?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和解、調解,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以上就是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你清楚了嗎?
拓展延伸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處理部門的職責和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處理部門的職責是負責處理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糾紛案件,確保合同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處理程序通常包括接受案件申請、審查材料、調查取證、聽取雙方意見、進行調解或仲裁,并最終作出裁決或裁定。該部門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綜合考慮合同內容、當事人的權益、土地政策等因素,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來處理糾紛。在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辯論,并有權利申請上訴或請求執行。該部門的職責是維護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穩定性,促進社會和諧與法治建設。
結語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是政府土管部門或司法部門。解決辦法包括和解、調解,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如果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調解可以書面或口頭申請。處理部門負責公正、公平、合法地處理糾紛,維護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穩定性,促進社會和諧與法治建設。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叫什么
●土地承包糾紛歸哪個部門納管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主要有
●土地承包糾紛處理辦法
●土地承包 糾紛
●土地承包糾紛歸哪個部門納管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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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