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1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2 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3 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
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
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
5.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
一、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聽證權被侵犯了,該怎么辦
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聽證權被侵犯了,根據有關規定:
(1)未依法進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2)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3)征地決定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導致被征地農民對相關事項不知情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復議或訴訟的時效期限自被征地農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計算。
二、農村拆遷的賠償依據
農村拆遷按什么賠償各地政策均有不同。
農村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的計算依據各有不同,有的按照房屋面積來計算,有的按照人口數量來計算,有的按照戶頭來計算,還有的是面積加人頭或者面積加戶頭的組合。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于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一、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于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后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征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補償費。對該征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于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同于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后,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占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準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于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一、分配土地補償費時要注意事項
首先,土地補償費是否進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權的范疇,其他人不能干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補償費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受理。
其次,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數額時,決定剝奪某一成員的分配資格,或者讓某些成員分得多、某些成員分得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對此有異議而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例如,某村委會決定分配土地補償費時,決定村民甲只能分得平均數額的三分之二,村民乙只能分得平均數額的三分之一,村民丙不參與分配。雖然這一決定是村民委員會集體決議通過的,如果村民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土地補償費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分紅不同,它屬于自然資源的收益,不屬于勞動所得。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勞動為集體經濟組織創造了價值,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各成員的貢獻分配收益的,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但是由于土地補償費屬于自然資源的收益,不屬于勞動所得,不存在誰的貢獻大或貢獻小的問題,因此,對全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予以平均分配,不能由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剝奪其他成員的分配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h3>四、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法律規定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于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一、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于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后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征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補償費。對該征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于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同于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后,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占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準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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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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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臨律-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