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是否分配糾紛,土地補償費是否分配糾紛往往發生在村民與村委會之間,村委會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有的明確決定不分配土地補償;有的決定分配比例;有的全部分配。征收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納入法院受理范圍,結束了長達20
土地補償費是否分配糾紛往往發生在村民與村委會之間,村委會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有的明確決定不分配土地補償;有的決定分配比例;有的全部分配。
征收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納入法院受理范圍,結束了長達20余年的理論、司法的爭議。上訴糾紛案件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5]6號)《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狈厕r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征收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與村集體發生糾紛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妥善處理農村征收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保護當事人,尤其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處理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除了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外,還要注意正確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組織的自治權
人民法院處理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不能輕易否定農村集體組織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農村集體組織作出分配決定。因為,農村集體組織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組織,代表村民管理集體的財產,是村民集體意志的體現。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作出的分配決定或方案,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集體組織的自治權。如果農村集體組織的分配原則、辦法、決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2、必須貫徹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則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村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所以,來源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屬于全體村民,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征用土地補償費是對全體村民集體成員的補償。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就應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體村民共同平等參與分配。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平等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結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公平做出處理。
3、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當前,雖然法律上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實際生活中還存在某些妨礙婦女行使平等權利的消極因素,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在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中,受侵害的主體多為婦女和兒童。所以,處理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要注意貫徹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原則。強化對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司法手段。確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和待遇。要依法堅決糾正各種重男輕女、歧視婦女、對婦女實行不平等待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錯誤作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準問題,是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空白點,也是法學界的一個長期爭論而懸而未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在沒有在外地有穩定收入或社會保障時,應當對其村民資格保留。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并不喪失成員資格。
因農嫁農問題,如嫁出后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不宜認定其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進入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戶口尚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于只是空掛在集體經濟組織,而并不以經營本集體承包地為生活保障的人員,雖然具有本村戶口,但也不能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因成員資格問題與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爭議,可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自己的成員資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應當分得的土地補償費。
因土地補償費分配發生糾紛后,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征收補償怎么分配呢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該內容由 谷會肖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h3>四、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準問題,是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空白點,也是法學界的一個長期爭論而懸而未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在沒有在外地有穩定收入或社會保障時,應當對其村民資格保留。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并不喪失成員資格。
因農嫁農問題,如嫁出后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不宜認定其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進入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戶口尚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于只是空掛在集體經濟組織,而并不以經營本集體承包地為生活保障的人員,雖然具有本村戶口,但也不能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因成員資格問題與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爭議,可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自己的成員資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應當分得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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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補償費是否分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