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村集體利益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法院會不會受理,1、法院以原告證據不足而作出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以前次訴訟中未提供的證據或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而被拒絕質證的證據再次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受理?答: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1、法院以原告證據不足而作出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以前次訴訟中未提供的證據或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而被拒絕質證的證據再次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受理?
答: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舉證時限和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負有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之責任,逾期不舉證則產生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不提交或逾期提交證據,應視為其放棄舉證權利。因此,當事人以前次訴訟過程中未提供的證據或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而被拒絕質證的證據再次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屬于一案兩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應當受理;如已經受理,則應裁定駁回起訴。
2、村民認為村民委員會的行為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侵害村集體利益,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法院是否受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其有權處分其管理的集體財產,利用自然資源,對外簽訂合同,同時還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因此,村民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與村民不是簡單的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系,它是農民集體財產的管理人。村民如認為村民委員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可按照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鄉、鎮或縣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另外,村民委員會是自治組織,對外簽訂合同屬于其職權范圍內之事,所以,村民如認為村民委員會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核心內容:村民委員會自定了一套標準向村民發放生活費(退休費),部分村民對標準不滿并與村民委員會產生了糾紛,村民起訴到法院,法院以該糾紛不屬法院民事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那么這個案件可以如何解決呢?eee為了搞清這一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什么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圍。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使用本法。在此,民事訴訟法采用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即概括地規定民事訴訟的范圍就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關系而引起的民事糾紛。這與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方式完全不同,行政訴訟法對于行政訴訟的范圍采取的是列舉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即具體地規定哪幾類行政糾紛可以訴訟和哪幾類行政糾紛不能訴訟。雖然在我國尚有極少數的民事糾紛被排除在民事訴訟之外,但是這種排除都是由其他法律明文規定的。行政訴訟法采取列舉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是由行政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地位和職能決定的,法律賦予了行政權對部分事務的終裁權,并排除了司法權的干預是為了實現行政權的職能。但是民事糾紛與行政糾紛是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糾紛,民事關系的當事人屬于平等主體,民事訴訟法沒有必要對受案范圍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法院對于沒有被其他法律特別排除在外的民事糾紛都有管轄權。搞清了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我們再來看看本案是否屬于這一范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根據這一法律屬性,村民委員會與村民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主體平等。我國有關農村集體財產管理法規規定,土地以及村集體財產屬于村全體農民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村民委員會向村民發放的生活費(退休費),其資金來源于管理經營的集體財產,因此其行為的實質就是對集體財產的處分;財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就財產的處分而產生的糾紛,實質上就是一種財產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不是民事關系,又能是什么關系呢?而這一民事糾紛并沒有被某一法律排除在民事訴訟之外,為什么就不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呢?從國內外的立法趨勢來看,把司法作為解決糾紛、保護公民權利的最佳手段已經成為一種時代潮流,人們日益將司法視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這一潮流在我國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專利法規定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兩類專利申請的終裁權屬于專利局,而依2000年的修正案之規定,就這兩類專利申請對專利局的復議決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某些習慣上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也開始行使管轄權。從這一角度而言,該法院將這一糾紛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的態度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法律分析:可以起訴村民委員會。
1、如果村委會在實施與戶籍等有關的管理行為、土地發包行為及其他與村內公益事業有關的建設和管理行為中,涉嫌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那么,村委會也是行政訴訟的合法主體,村民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前、起行政訴訟。
2、村委會如果在村務管理中,侵犯村民的民事權利,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h3>四、能否對村委會侵占集體財產提起民事訴訟?核心內容:村民委員會自定了一套標準向村民發放生活費(退休費),部分村民對標準不滿并與村民委員會產生了糾紛,村民起訴到法院,法院以該糾紛不屬法院民事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那么這個案件可以如何解決呢?eee為了搞清這一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什么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圍。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使用本法。在此,民事訴訟法采用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即概括地規定民事訴訟的范圍就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關系而引起的民事糾紛。這與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方式完全不同,行政訴訟法對于行政訴訟的范圍采取的是列舉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即具體地規定哪幾類行政糾紛可以訴訟和哪幾類行政糾紛不能訴訟。雖然在我國尚有極少數的民事糾紛被排除在民事訴訟之外,但是這種排除都是由其他法律明文規定的。行政訴訟法采取列舉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是由行政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地位和職能決定的,法律賦予了行政權對部分事務的終裁權,并排除了司法權的干預是為了實現行政權的職能。但是民事糾紛與行政糾紛是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糾紛,民事關系的當事人屬于平等主體,民事訴訟法沒有必要對受案范圍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法院對于沒有被其他法律特別排除在外的民事糾紛都有管轄權。搞清了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我們再來看看本案是否屬于這一范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根據這一法律屬性,村民委員會與村民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主體平等。我國有關農村集體財產管理法規規定,土地以及村集體財產屬于村全體農民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村民委員會向村民發放的生活費(退休費),其資金來源于管理經營的集體財產,因此其行為的實質就是對集體財產的處分;財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就財產的處分而產生的糾紛,實質上就是一種財產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不是民事關系,又能是什么關系呢?而這一民事糾紛并沒有被某一法律排除在民事訴訟之外,為什么就不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呢?從國內外的立法趨勢來看,把司法作為解決糾紛、保護公民權利的最佳手段已經成為一種時代潮流,人們日益將司法視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這一潮流在我國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專利法規定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兩類專利申請的終裁權屬于專利局,而依2000年的修正案之規定,就這兩類專利申請對專利局的復議決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某些習慣上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也開始行使管轄權。從這一角度而言,該法院將這一糾紛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的態度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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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侵害村集體利益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法院會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