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必須先調解嗎,勞動爭議不必須先調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一、我是農民工工資遲遲不給怎辦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如何維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
勞動爭議不必須先調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一、我是農民工工資遲遲不給怎辦
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如何維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種程序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4)行政復議。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6)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如果工資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監察人員會幫助協調解決;也可以到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報酬問題解決途徑和辦法是怎樣的?
勞動報酬問題解決途徑: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既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以達成和解協議,但是協商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調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辦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也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3)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不經協商、調解程序,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哺乳期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合同怎么維權
哺乳期內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合同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問題;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取得相關有利證據材料后,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訴訟或者協商解決。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的調解原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可以進行調解。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可以進行調解。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0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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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勞動爭議必須先調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