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權益受侵害該如何維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用、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幾年,由于土地價值大幅提升,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糾紛日益增加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用、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幾年,由于土地價值大幅提升,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糾紛日益增加。所以,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那么,在涉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誰有權提起訴訟呢?
集體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狀資格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人有三:
其一,村農民集體。此為目前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最主要的一種主體?!锻恋毓芾矸ā返谑畻l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其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此為目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第二種主體?!锻恋毓芾矸ā返谑畻l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其三,鄉(鎮)農民集體?!睹穹ㄍ▌t》第七十四條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綜合上述規定,《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上述三類主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是,如果上述主體不起訴或者成建制撤銷的應由誰起訴,就成為司法實踐中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給出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這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很多涉及農民集體權益的糾紛,由于少數村干部不愿提起訴訟,導致農民權益受到損害而無法得到救濟,甚至有的村委會的公章掌握在鄉、鎮政府部門,難以村集體的名義提起訴訟。由于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又缺乏救濟途徑,導致群體性的上訪,因此有必要賦予具有代表性的農民以集體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在實踐中,要注意3個問題:
一是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以及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二是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不起訴”。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積極起訴,過半數的村民客觀上也沒有必要起訴。值得注意的是,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起訴,而過半數的村民也起訴,但訴訟請求不一致時,原則上還是以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個別訴訟請求可以通過協調,使兩者達到一致。
三是該如何確定“過半數的村民或戶”或“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呢?一般認為,“過半數的村民或戶”或“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過半數”,也包括合法參加村民會議村民的“過半數”。“過半數”的形成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會議表決,又可以私下聯署,甚至可以用其他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定成員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在實踐中,從加大土地保護力度的角度出發,對土地違法行為或相關不履行職責行為起訴,原告資格應當放寬,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起訴。這些利害關系人通常包括所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相關集體經濟組織的多數村民,村委會,以及占有、使用爭議土地的集體成員(如土地承包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等。
實踐中,存在爭議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關土地的其他集體成員能否起訴。一般情況下,這類成員不能僅以其具有該集體成員資格而獲得訴權,因為非法占地等土地違法行為雖然直接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整體的合法權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響所有集體成員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這類成員能夠舉證,證明其雖然沒有使用該土地,但土地違法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到其合法權益,如相鄰權,人民法院對其起訴也應受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共同利益出發,在調處土地權屬糾紛過程中,以現行法律法規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為依據,嚴格按照受理、調查、調解、處理等程序,及時化解矛盾,將矛盾解決在基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新農村。
1、協商。爭議雙方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事實求是、互諒互讓、公正合理、自覺自愿”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村民個人之間、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單位之間的爭議,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后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救濟。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或在3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市
(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公司出資。《公司法》作出規定,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該土地使用權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征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里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后,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用、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幾年,由于土地價值大幅提升,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糾紛日益增加。所以,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那么,在涉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誰有權提起訴訟呢?
集體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狀資格
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人有三:其一,村農民集體。此為目前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最主要的一種主體。《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其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此為目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第二種主體?!锻恋毓芾矸ā返谑畻l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其三,鄉(鎮)農民集體。《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綜合上述規定,《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上述三類主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是,如果上述主體不起訴或者成建制撤銷的應由誰起訴,就成為司法實踐中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給出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這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很多涉及農民集體權益的糾紛,由于少數村干部不愿提起訴訟,導致農民權益受到損害而無法得到救濟,甚至有的村委會的公章掌握在鄉、鎮政府部門,難以村集體的名義提起訴訟。由于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又缺乏救濟途徑,導致群體性的上訪,因此有必要賦予具有代表性的農民以集體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在實踐中,要注意3個問題:
一是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以及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二是正確理解“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不起訴”。如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積極起訴,過半數的村民客觀上也沒有必要起訴。值得注意的是,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起訴,而過半數的村民也起訴,但訴訟請求不一致時,原則上還是以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個別訴訟請求可以通過協調,使兩者達到一致。
三是該如何確定“過半數的村民或戶”或“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呢?一般認為,“過半數的村民或戶”或“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過半數”,也包括合法參加村民會議村民的“過半數”?!斑^半數”的形成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會議表決,又可以私下聯署,甚至可以用其他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定成員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在實踐中,從加大土地保護力度的角度出發,對土地違法行為或相關不履行職責行為起訴,原告資格應當放寬,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起訴。這些利害關系人通常包括所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相關集體經濟組織的多數村民,村委會,以及占有、使用爭議土地的集體成員(如土地承包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等。
實踐中,存在爭議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關土地的其他集體成員能否起訴。一般情況下,這類成員不能僅以其具有該集體成員資格而獲得訴權,因為非法占地等土地違法行為雖然直接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整體的合法權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響所有集體成員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這類成員能夠舉證,證明其雖然沒有使用該土地,但土地違法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到其合法權益,如相鄰權,人民法院對其起訴也應受理。
h3>四、集體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共同利益出發,在調處土地權屬糾紛過程中,以現行法律法規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為依據,嚴格按照受理、調查、調解、處理等程序,及時化解矛盾,將矛盾解決在基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新農村。
1、協商。爭議雙方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事實求是、互諒互讓、公正合理、自覺自愿”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村民個人之間、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單位之間的爭議,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后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救濟。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或在3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市
(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公司出資?!豆痉ā纷鞒鲆幎ǎ恋厥褂脵嗟瓤梢杂秘泿殴纼r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該土地使用權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征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里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后,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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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臨律-集體土地權益受侵害該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