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轉讓合同訴訟主體應該要怎么辦呢?是依據哪些條款呢?,一、當事人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發(fā)生糾紛應提起民事訴訟。對方主張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的,法院可能不會支持。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作出裁判文書的時間在新
一、當事人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發(fā)生糾紛應提起民事訴訟。對方主張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的,法院可能不會支持。
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作出裁判文書的時間在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實施(2015年5月1日)前,最高法院認為,“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
(十一)項有將此類糾紛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趨向,但該行政訴訟法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實施,不能作為本案審理依據。至于此法實施后發(fā)生的法律行為產生爭議是否按行政爭議處理,再依據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作出判斷。”本書作者在寫作中也關注到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已有高院裁判文書依據上述規(guī)定認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可見司法實踐中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已出現分歧,有待未來司法實踐予以明確。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競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在僅簽署成交確認書但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發(fā)生爭議的,競得人應當提起行政訴訟。(請參閱民商事裁判規(guī)則公眾號文章:《最高法院:土地部門簽成交確認書屬具體行政行為,未簽出讓合同的僅可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駁回起訴》)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十條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以上是國有土地轉讓合同訴訟主體的內容。
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確認管轄法院,書寫起訴狀,遞交給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需遞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如有困難,可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
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
1、確認管轄法院;
2、書寫起訴狀;
3、向管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拓展延伸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起訴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與實踐指南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起訴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與實踐指南是指針對涉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遵循的法律程序和實踐指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當事人在起訴程序中需明確糾紛的性質、提供證據材料、選擇合適的法院管轄、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等。此外,法律規(guī)定還對起訴狀的格式、送達方式、應訴期限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實踐指南則提供了針對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起訴程序的實際操作建議,包括適用的法律條款、案件分析、證據收集與保全、訴訟費用等方面的指引。通過遵循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指南,當事人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實現合法合理的訴訟目標。
結語
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相對簡單明了。首先,確認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書寫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起訴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如果對書寫起訴狀有困難,也可以選擇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此外,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起訴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與實踐指南為當事人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引,幫助他們在訴訟中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通過遵循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指南,當事人能夠實現合法合理的訴訟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fā)用地 第一節(jié)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fā)用地 第一節(jié)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fā)用地 第二節(jié)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
1、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當地人民政府處理;
3、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滿意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宅基地確權爭議怎么辦
宅基地確權爭議解決方法有:
1、協商解決的方式。如果公民之間發(fā)生了宅基地的糾紛,要首先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
2、行政解決的方式。個人間、個人和單位之間的爭議,由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3、司法解決的方式。若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感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發(fā)生的糾紛,只要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條例的規(guī)定,先經過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理。
然后對于處理決定感到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二、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該如何處理
與他人發(fā)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可以與他人協商解決。也可以找當地領導和鄉(xiāng)土地管理部門幫助處理。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集體所有,個人只享有使用權。但個人對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據此規(guī)定,公民之間發(fā)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guī)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所以,公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可以請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司法解決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宅基地確權”糾分,即公民之間就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歸屬發(fā)生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宅基地權限不清,邊界不明,要求確定宅基地的權屬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必須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確權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種是“宅基地侵權”糾紛,即當事人一方提出對方侵犯了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guī)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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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國有土地轉讓合同訴訟主體應該要怎么辦呢?是依據哪些條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