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是歸集體還是歸國家所有,土地所有權歸集體還是歸國家所有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1、城市市區即建成區(非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被國家依法沒收、征收、征購、征用為國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除依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歸集體還是歸國家所有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城市市區即建成區(非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被國家依法沒收、征收、征購、征用為國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除依集體所有權證或者享有集體所有權的事實被依法確認的外,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2、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方法是依集體所有權證,享有集體所有權的事實被確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一)城市市區即建成區(非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城市建成區內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城市建成區內應區分情況分別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當然取得土地所有權;在城市建成區內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國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否則,土地仍屬集體所有。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被國家依法沒收、征收、征購、征用為國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三)除依集體所有權證或者享有集體所有權的事實被依法確認的外,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后來在事實上轉歸國有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其他非農民經濟組織的土地,按照1995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為國家所有
(四)建成區內或城市建成區邊緣,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該組織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全部變為建設用地的,國家可以依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用地者對該幅土地享有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五)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應當依法將國有土地與原集體土地進行置換,遷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對置換后的土地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集體土地的法律特征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于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范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愿,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4)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新型的合有權。此種觀點認為普通法之合有權制度與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理想模式。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總有與合有融合演化而來,是指數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對不動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權利便喪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合有人的一種共有權制度。
(5)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所有與新型總有的內在融合。這是一種折中的觀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從兩方面加以定性:從外部關系來看,其性質為集體組織所有;而從內部關系來看,則為一種新型的總有。
(6)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村、村民小組、鄉鎮的所有權。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應該賦予其民事主體的地位。
(7)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土地)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二、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是怎樣的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
(4)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方式確認土地經營權。
(5)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辦理。
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是什么
1、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如下:
(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
(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如下:
1、會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2、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3、用房屋安置的方式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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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所有權是歸集體還是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