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有利害關系的行政復議第三人送達行政復議文書構成程序違法,【裁判要旨】行政復議機關有保障權利主體實現其“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之義務。復議機關在通過郵寄送達以及直接送達方式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未果的情況下,應采用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否則在未聽
【裁判要旨】
行政復議機關有保障權利主體實現其“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之義務。復議機關在通過郵寄送達以及直接送達方式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未果的情況下,應采用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否則在未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情況下做出對其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違背程序正當原則,依法應予撤銷。
注:本案為濟南中院十大典型行政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第四卷)》收錄。
臨清市魯信面粉有限公司訴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0)濟行初字第85號
原告臨清市魯信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清市。
法定代表人閆玉付,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軍華,山東萬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省長。
委托代理人王強、耿靖,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人員。
第三人臨清市青年路街道辦事處南廠居民委員會,住所地臨清市。
法定代表人周振南,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義學,該居委會支部委員。
委托代理人王秀軍,臨清奮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臨清市魯信面粉有限公司(簡稱魯信公司)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簡稱省政府)2010年2月10日作出的魯政復決字﹝2010﹞118號行政復議決定,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魯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閆玉付、委托代理人劉軍華,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強、耿靖,第三人臨清市青年路街道辦事處南廠居民委員會(簡稱南廠居委會)的法定代表人周振南、委托代理人王秀軍、徐義學及證人徐冬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省政府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魯政復決字﹝2010﹞118號行政復議決定,該決定以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聊政字﹝2002﹞352號《關于完善征地手續并將該宗土地出讓給臨清市魯信面粉有限公司的批復》(簡稱352號《批復》)。
被告省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依據: 1、行政復議申請書;2、(2009)聊政復受字第67號、68號《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3、《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及EMS單據、現場送達照片;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答辯書》;5、魯政復決字〔2009〕1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及給魯信公司郵寄的EMS單據;6、臨清市青年路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徐冬生的任職期限證明及徐冬生身份證復印件;7、臨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魯信面粉廠的《公司吊銷情況》;8、1998年6月25日,申請人與魯信公司簽訂的《協議書》;9、2002年5月26日,申請人與臨清市土地管理局簽訂的〔2002〕臨地協13號《補征土地協議書》;10、臨土監字〔2002〕第488號《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11、臨政土發〔2002〕第41號《關于市土地管理局補征土地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臨清市魯信面粉有限公司的請示》;12、352號《批復》;13、魯國土資發〔2001〕11號《關于違法占地完善用地審批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14、魯國土資發〔2001〕63號《關于認真清查違法用地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完善用地審批手續的通知》;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以上證據用以證明被告作出的魯政復決字〔2009〕1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原告訴稱: 2002年6月1日原告為建廠,與南廠居委會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南廠居委會將其本村39.57畝的集體土地,以每畝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2002年6月22日臨清市國有土地管理局與原告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將位于臨清市新華路南段路西側,編號為CH2002-034,宗地面積6324平方米土地出讓給原告,2002年6月28日臨清市政府以臨政土發〔2002〕第41號文件向聊城市政府請求將該地塊補征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原告;聊城市政府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352號《批復》。原告之后向臨清市政府申請土地登記,臨清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0月28日進行地籍調查及界址確認,南廠居委會及原告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的情況: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4、 同一行政復議申請,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作為行政復議期間的第三人,如果不參加行政復議是不會影響審理的。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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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頭條-未向有利害關系的行政復議第三人送達行政復議文書構成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