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否可以重新起訴,法律主觀: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就不可以再上訴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
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就不可以再上訴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判決生效后被告不能重新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么官司,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官司不能再繼續打下去。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一、怎么理解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至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
根據兩審終審制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審理后所作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沒有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抗訴,第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中院維持原判申訴的步驟是什么
中院維持原判申訴的步驟如下:
1、對于作出二審終審判決不服的,只有依靠審判監督程序來維護合法權益;
2、向原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提起抗訴。
一般民事申訴程序如下:
1、申訴應當遞交申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三、民事案件再審和上訴的區別是什么?
(一)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四)審理的對象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而再審程序的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人都無權改變。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
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并作出裁判。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采用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六)適用的程序不同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逕行判決、裁定。再審沒有設置專門的審判程序。對再審案件的審理,不是適用第一審程序,就是適用第二審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審理第一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第二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二審程序。對再審程序,不論適用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一律開庭審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1、一般重復起訴,法院不會受理。
2、根據當事人的情況,估計對方是另行起訴,不是重復起訴。
3、現在執行階段的,當事人可以申訴處理或找檢察院進行抗訴。
4、具體到底法院的處理是否正確,請面詢當地的律師看看判決書后再說。
判決書生效后如何執行
如果是一審,判決書上的這個日期還不是最終生效生日,還要看對方是否上訴,過完十五日上訴期后正式生效;如果是二審,此日期為生效日期;
判決執行,一般會在判決書寫著對方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當事人這個不一定得對方主動找當事人,當事人也可以主動去提醒對方!
判決書生效后對方拒不履行怎么辦
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判決生效后二年內,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原則上應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起。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生效的判決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對于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須具有能通過積極作為完成的內容。例如,判決撤銷海關科以相對人罰款的決定,如果該行政決定尚未執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相對人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案件因無執行內容,無需進入執行程序。
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前提條件。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五是符合人民法院訴訟執行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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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頭條-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否可以重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