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其行政行為舉證的法律依據,□蔣中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復議法》相繼施行以來,行政訴訟、復議案件已是平常事,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復議中遭到敗訴或撤銷的結果也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國
□蔣中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復議法》相繼施行以來,行政訴訟、復議案件已是平常事,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復議中遭到敗訴或撤銷的結果也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不僅要在執法過程中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行政,而且要在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繼續甄別梳理證據,認真分析,避免在行政訴訟或復議時倉促上陣。舉證責任從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自我責任,它是一種根據特殊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事實即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法律責任,其特殊性在于后果可能是一種法律權利的喪失。具體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二是指舉證人提供證據后可以證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實。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以“舉證責任倒置”為特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源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首次把舉證責任引入行政訴訟中,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而由原告舉證只在被訴“不作為”案件中為特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源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國土資源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有二:一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案例一:1999年3月29日,江蘇省邳州市碾莊鎮碾莊村西門二組不服邳州市國土資源局對其非法轉讓0.37畝土地給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處罰決定,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立案后,向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內將答辯狀送交法院及原告。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對原告即被處罰人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及
法律依據:原告于1998年8月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合法審批,擅自將位于碾莊村米廠、面粉廠門面的0.37畝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租形式非法轉讓給受讓方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事實;被告1998年5月21日對原告及應邀參加人簽章的現場勘測筆錄、8月18日對原告調查筆錄和8月22日對受讓方曹瑞良及證人趙宗蘭等簽章所作的調查筆錄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等書證。如果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不能或逾期提供上述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決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敗訴。二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事實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前述案例,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最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沒收邳州市碾莊鎮西門二組所得土地轉讓價款4萬元并限期15日內令受讓方自行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西門二組處以罰款5000元。據此,邳州市人民法院維持了邳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處罰決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并且要求一律做到證據確鑿。這使得在行政訴訟中時,公民不需要承擔太多的舉證責任,更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蔣中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復議法》相繼施行以來,行政訴訟、復議案件已是平常事,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復議中遭到敗訴或撤銷的結果也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不僅要在執法過程中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行政,而且要在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繼續甄別梳理證據,認真分析,避免在行政訴訟或復議時倉促上陣。舉證責任從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自我責任,它是一種根據特殊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事實即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法律責任,其特殊性在于后果可能是一種法律權利的喪失。具體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二是指舉證人提供證據后可以證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實。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以“舉證責任倒置”為特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源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首次把舉證責任引入行政訴訟中,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而由原告舉證只在被訴“不作為”案件中為特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源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國土資源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有二:一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案例一:1999年3月29日,江蘇省邳州市碾莊鎮碾莊村西門二組不服邳州市國土資源局對其非法轉讓0.37畝土地給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處罰決定,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立案后,向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內將答辯狀送交法院及原告。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對原告即被處罰人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及
法律依據:原告于1998年8月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合法審批,擅自將位于碾莊村米廠、面粉廠門面的0.37畝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租形式非法轉讓給受讓方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事實;被告1998年5月21日對原告及應邀參加人簽章的現場勘測筆錄、8月18日對原告調查筆錄和8月22日對受讓方曹瑞良及證人趙宗蘭等簽章所作的調查筆錄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等書證。如果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不能或逾期提供上述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決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敗訴。二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事實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前述案例,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最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沒收邳州市碾莊鎮西門二組所得土地轉讓價款4萬元并限期15日內令受讓方自行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西門二組處以罰款5000元。據此,邳州市人民法院維持了邳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處罰決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并且要求一律做到證據確鑿。這使得在行政訴訟中時,公民不需要承擔太多的舉證責任,更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蔣中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復議法》相繼施行以來,行政訴訟、復議案件已是平常事,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復議中遭到敗訴或撤銷的結果也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不僅要在執法過程中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行政,而且要在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繼續甄別梳理證據,認真分析,避免在行政訴訟或復議時倉促上陣。舉證責任從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自我責任,它是一種根據特殊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事實即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法律責任,其特殊性在于后果可能是一種法律權利的喪失。具體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二是指舉證人提供證據后可以證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實。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以“舉證責任倒置”為特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源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首次把舉證責任引入行政訴訟中,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而由原告舉證只在被訴“不作為”案件中為特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源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國土資源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有二:一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案例一:1999年3月29日,江蘇省邳州市碾莊鎮碾莊村西門二組不服邳州市國土資源局對其非法轉讓0.37畝土地給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處罰決定,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立案后,向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內將答辯狀送交法院及原告。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對原告即被處罰人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及
法律依據:原告于1998年8月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合法審批,擅自將位于碾莊村米廠、面粉廠門面的0.37畝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租形式非法轉讓給受讓方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事實;被告1998年5月21日對原告及應邀參加人簽章的現場勘測筆錄、8月18日對原告調查筆錄和8月22日對受讓方曹瑞良及證人趙宗蘭等簽章所作的調查筆錄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等書證。如果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不能或逾期提供上述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決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敗訴。二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事實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前述案例,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最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沒收邳州市碾莊鎮西門二組所得土地轉讓價款4萬元并限期15日內令受讓方自行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西門二組處以罰款5000元。據此,邳州市人民法院維持了邳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處罰決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并且要求一律做到證據確鑿。這使得在行政訴訟中時,公民不需要承擔太多的舉證責任,更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行政機關為其行政行為舉證的法律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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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其行政行為舉證的法律依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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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 舉證
●行政機關為其行政行為舉證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行政機關的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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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臨律-行政機關為其行政行為舉證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