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遇到騰退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首先,申請村務公開。被騰退人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0條的規定,向相關的村委會申請村務公開,要求村委會公開騰退方案、補償分配方案等村委信息以及有關騰退決議的相關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情況、
首先,申請村務公開。被騰退人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0條的規定,向相關的村委會申請村務公開,要求村委會公開騰退方案、補償分配方案等村委信息以及有關騰退決議的相關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情況、會議紀要、實施人以及其他相關材料。這樣一方面便于了解騰退的具體內容,另一方面也為后續的維權奠定基礎。如果村委會不公開相關信息,我們可以向上一級政府申請監督村委會履行職責,必要時可就此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其次,向政府部門提起查處程序。我們可以依據信息公開所獲取的內容,分析違法行為的性質,申請有權機關采取不同的查處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律法規賦予其的職能,我們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進一步的救濟。
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只要行政機關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并對被騰退人的實際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我們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從而提高補償。
最后,愛土律師想提醒大家的是,雖然騰退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面臨騰退時完全無所作為。相反,實踐中還是有很多常用的維權手段的。廣大農民朋友不要被騰退嚇倒。你要明白的是,騰退和征收一樣,同樣面臨對產權人合法權益的直接影響,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從來都是法律的應有之義,也是政府拋不掉的職責之所在。
一、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怎么辦?
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補償款的分配,須經由法定程序。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應當建立相應的村務檔案,應當保證真實完整,并妥善保管。如果作為本村村民,對于征地補償款一事一無所知,也并沒有聽說召開過村民會議。
那么,村委會所說的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程序極有可能也是不合法的。即便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決定截留部分補償款,那么也不是合法的分配方案。
因此,如果本案的吳先生對村委會截留補償費的決議有異議,可以申請村務公開,看村民會議是否合法進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簽字,表決程序是怎樣的等等。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民法典》均規定,如果認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如果發現分配決議侵犯了自己權益的,則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以糾正非法截留的歪風邪氣,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首先,申請村務公開。被騰退人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0條的規定,向相關的村委會申請村務公開,要求村委會公開騰退方案、補償分配方案等村委信息以及有關騰退決議的相關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情況、會議紀要、實施人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一方面便于了解騰退的具體內容,另一方面也為后續的維權奠定基礎。如果村委會不公開相關信息,可以向上一級政府申請監督村委會履行職責,必要時可就此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其次,向政府部門提起查處程序。可以依據信息公開所獲取的內容,分析違法行為的性質,申請有權機關采取不同的查處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律法規賦予其的職能,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進一步的救濟。
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只要行政機關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并對被騰退人的實際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我們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從而提高補償。
我國法律上對騰退拆遷的情況認定是非常明確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涉及到違法行為,如騰退房產的過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的,那么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發生農村征地拆遷糾紛怎么解決
1、對于征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手段。
對于政府和用地單位的土地征用的行為,認為其存在違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規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確實認為不合理的,對該政府部門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并處罰金。
2、對征地的決定不滿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為的主導者和執行者,對于政府、用地單位甚至是村組織的拆遷征地方案和行為都不滿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上級政府部分對該征地的行為進行審查。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銷該行為。
3、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可以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
政府征地時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強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財產損失的,可以就侵權之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案情進行民事判決,可以要求該部門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復原狀等方式解決。
4、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也可采用協商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在征地補償協議中約定可補償費用的具體數額,征地部門在賠償時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補償的,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爭取有恰當的解決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進行調解,簽訂民事調解書,節省訴訟資源。
5、征地部門在征地前可以組織聽證會和座談會。
征地部門在下發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該征地的范圍、征地的補償項目和補償款項等問題召開座談會和聽證會,聽取專家和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科學民主決策,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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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民遇到騰退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