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建筑物歸誰所有,集體土地上建筑物歸個人所有,但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土地上建筑物歸個人所有,但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于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二、集體土地承包流程有哪些?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涉及土地的大量,統計承包方案的擬訂一列的具體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組來負責完成。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并照顧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
(3)依法召集村民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對承包方案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實施承包方案,將承包方案中的內容落實。
(5)簽訂承包合同。
法律分析:可以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被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征收土地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一、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哪些土地
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是指建筑物、構筑物占用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及村內兩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三部分。
(1)鄉(鎮)企業用地。包括鄉(鎮)辦的、村辦的、農民駐戶辦的及農民個體辦的企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本集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
(3)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規定有哪些
1、出讓使用權須經村民同意
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 建設用地使用權 ,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2、集體土地不得開發商品房
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 房地產開發 。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一是興辦各類工商企業;二是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三是興建農村村民住宅。土地使用者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該幅土地的建設用途。
3、土地收益50%用于社保
集體土地所有權出讓、出租所取得的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專款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社會保障 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4、制定基準地價防止炒賣
各地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管理,逐步建立地價體系。各市、縣應當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防止借機違法占用耕地和炒買炒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9條等條款的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可以按規定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別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1、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人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持有關批準文件,;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2、申請農民宅基地的,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集體農用地是有區別的,農民集體土地中的農用地的用途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而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是非農建設。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綜上所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建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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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集體土地上建筑物歸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