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咨詢一下農村土地糾紛嗎?,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四、其他部門。當事人因土地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四、其他部門。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你好!你能咨詢一下土地問題嗎?
土地糾紛的分類有:土地確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和土地行政糾紛。解決途徑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你好,楊律師!現在你能咨詢一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嗎?
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的限制為:1、變更前的主體需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2、如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需按照出讓合同利用土地;3、簽訂書面形式的轉讓合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現在農村農田的土地劃分
法律分析:通過耕地質量的等級調查與評定工作,全國耕地被評為15個質量等別,1等耕地質量最好,15等最差。全國耕地基本上是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劃分為優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想咨詢一下農村土地問題?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四、其他部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一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農村征地補償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該內容由 苑學寧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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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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