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宅基地村委會不批怎么辦?,法律分析:申請宅基地后,如果村委會不批準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處理,如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不批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申請宅基地后,如果村委會不批準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處理,如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不批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一、村委會不給批宅基地怎么解決
如果個人居民符合宅基地的審批條件的話,村委會無權拒絕的。如果是合法權力受到侵害,是可以起訴村委會的。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二、宅基地糾紛的問題解決辦法是什么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三、農村宅基地急需解決哪些問題
農村宅基地急需解決什么問題
一要找準問題的癥結
國土工作人員不僅深入爭議地塊的一線,而且要“沉到底”,通過現場察看,走訪當事人、村干部、鄰居以及相關群眾,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從調查材料中提取線索,找準癥結,查清來龍去脈,弄清事實真相。這樣才可以正確把握解決糾紛的切入點,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拉近情感距離
宅基地糾紛,除個別外,多數屬于歷史遺留、久拖未決的“疑難雜癥”,在長時間無休止的爭強斗氣中,互不相讓,爭議雙方積怨頗深,特別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更是這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常常會把國土工作人員視為對立面,或強詞奪理,或胡攪蠻纏,或歪曲事實,或以偏蓋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這種情況,調解人員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當事人的親戚、同學、朋友、單位領導、鄉鄰等各種社會關系進行協調和溝通。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關鍵是我們如何去利用。人們常有這樣的經驗:感情抵觸時,一點水也揉不進去;感情好了,說啥都行。這話雖然不科學,但說明一個道理,做好糾紛調解工作,必須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要營造氛圍
適時、適度運用法律武器,能營造出良好的調解氛圍。所謂調解,就是一個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這個過程很少一帆風順。面對當事人提出的許多不適當的要求和不切實際的愿望,調解人員既不能當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遷就和縱容,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適時舉出當事人的行為將造成的嚴重后果,或列舉類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復理智,以正常的心態來處理糾紛。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務必要把握好時機、場合適度,避免將矛盾激化。有時還得學學程*金的“三板斧”,學會保護自己,在場合混亂、矛盾激化的情況下可暫時采取回避,理順思路,待場面、情緒穩定后再介入,再接觸。
四是堅持“五心”原則,贏得理解與主動
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堅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誠心、公心、責任心、還有一點疑心。如果說耐心、誠心、公心、責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澆灌出的鮮艷之花。“一點疑心”也是設計師為力求爭議這個“作品”的完美處理,為走司法化處理之路作空間上的預留。
首先是耐心,由于權屬糾紛的尖銳性、復雜性以及處理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矛盾對立性、多邊性,涉及個人之間,還會堅持所謂的世上“三不讓”,其中就包含宅基地寸土不讓。工作人員常常要面對當事人或者個別不明事理的群眾的圍攻、羞辱,甚至是責罵。有的當事人當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無信,反復無常,實在令人生氣。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我們要有耐心,心要熱,頭腦要冷,使發熱的頭腦冷靜下來。欲速則不達,火上澆油,只能適得其反。
其次是誠心。調解的過程,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過程,調解人員的態度會影響當事人的態度。能否使當事人主動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土員對待群眾的真摯感情。俗話說“人心換人心,八兩換半斤。”,只要我們開誠布公地想群眾所想,再難纏的當事人也會被感化的。
再次是公心。調解糾紛時,調解人員應時刻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講情面,以權壓人;又不能見利忘義,以權謀私。“公生明,廉*威”自古如此。我們要以一顆公正的心,對待當事人,一碗水端平,不偏私,不袒護。
最后是責任心。要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群眾利益無小事。宅基地糾紛對我們工作人員來說,見得多了,但對群眾來說,這就是天大的事,是全家乃至整個家族的大事。因此,我們要勤奮扎實地工作,爭取早點調解成功,妥善解決問題,免去群眾心頭的憂慮。
同時還要有一點“疑心”。國土工作人員在剛剛介入宅基地糾紛時,是爭議雙方爭取的對象,爭議的雙方都急于將各自的觀點、理由灌輸給調解人員,想影響處理爭議的國土工作人員,這時國土工作人員對爭議雙方有什么要求,如做筆錄、簽字、攝像等,爭議的雙方都會積極的給予配合,這時國土工作人員應該在思想上做好調解不成,有可能走確權程序準備。如果爭議調處不成,走確權程序,在資料搜集方面要求是很嚴格的。而在爭議一旦明朗化,爭議的另一方是絕不會配合的。保持點“凝心”,扎實把材料取到位,對于調解不成后的依法處理,是很必要的。
五是注重發動群眾,創造調解環境
做好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工作,單靠國土工作人員遠遠不夠,必須發動群眾,給調解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火烤胸前暖,風吹背后寒”,工作人員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說閑話、吹冷風、甚至鼓動鬧事,其結果極有可能前功盡棄或是牢而無功。因此,做好調解工作,充分發動群眾是個好方法。
六是適時把握機會,順勢就崖搭梯
宅基地糾紛調解,其目的就是要使當事人雙方消除隔閡、誤解、怨恨。但經驗告訴我們,凡權屬糾紛,除個別外,當事一方或雙方往往具有強烈的私欲。一般情況下,即使再難的權屬糾紛,在情感交流、思想疏導、政策攻心、法律威懾的共同作用下,當事者的思想防線也會被攻破,只是缺少個“梯子”。此時,調解工作就進入了一個實質性階段,工作人員也因勢利導,積極有效地創造或提供有利于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的主、客觀條件,針對不同利益的雙方,用不同的處理方法,在事人之間搭好梯子,最終實現糾紛的妥善解決。
農村房屋宅基地買賣合同有效嗎
可以說,在農村房屋買賣中,很大一部分是因為農村房屋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引發的糾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于無效的買賣。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法律分析:如果村民符合申請建房條件,而村委會無故不不批準的,該村民可以約請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召開村民會議,來討論是否準許其建房。如果到場的村民中有半數同意其建房,該村民可以到鄉政府申請建房許可,如果村委會仍不同意的,可以到鄉政府提出申訴和控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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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臨律-申請宅基地村委會不批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