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律師力阻“村霸”獨占拆遷補償,勝訴維護投資商權益,【易律師成功案例五十二】“村霸”企圖獨占拆遷補償款最終被易律師阻止 【案件背景】1999年,A省B市C區D村設立了 工業開發區,用于用于吸引投資商和設立工業園,盤活村集體閑置的的土地,因為
本律師代理的強拆行政賠償案件,提高了數倍的賠償,為委托人挽回了數百萬的損失,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標準進行補償,無證件的房屋是否屬于違法違章建筑,需要行政機關證明,否則視為合法建筑。行政賠償案件中,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應當參照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司法解釋規定,但是針對沒有不動產證的房屋如何進行補償,是否屬于違章建筑,補償的標準是多少,在審判過程中法院如何認定。本律師代理的該案件明確指出了沒有不動產證書的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舉證責任是行政機關,如果沒有相關部門認定,就屬于合法建筑,就應當或的補償。本案開始的補償數額只有幾十萬元,經過依法維權后,最終人民法院確認參照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是否屬于違章建筑的舉證責任是行政機關,如果沒有舉證就屬于合法建筑,就應當獲得補償,舉證責任明確。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改變只要看到沒有不動產證件就不給賠償的錯誤思維。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0)魯07行終17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
法定代表人徐某立,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訴被告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某街辦)行政強制、行政賠償一案,山東省 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 魯0786行初4號行政判決。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二審審理過程中,經征得當事人同意,本院就案涉賠償事宜組織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但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租賃濰坊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3.8畝用于建設經營酒店。1992年8月1日,經原濰坊市濰城區某鎮鎮村建設辦公室批準,原告出資在租賃土地上建成二層樓房一座,建筑面積為253.6平方米,用途為門市部。另外,原告還建成其他平房、車間等房屋34間。以上事實,由濰坊市奎文區某街道邵家村村民委員會于1998年2月1日出具證明為證。雙方在1999年3月30日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中,重新約定租賃期限自1999年3月30日至2065年3月29日,租賃期限屆滿后土地歸還村委會,房產歸原告。2013年8月6日,因濰坊市鳳凰大街改造工程需要拆除原告上述房屋和其他設施,被告對原告上述承包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設施進行清點,后由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有平在現場勘察表上簽字確認,原告在訴訟中對此予以認可。上述財產經濰坊市奎文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山東華明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對補償數額有異議,拒絕拆除。2016年12月17日,涉案土地被劃入濰坊市城鎮規劃區。2017年4月1日上午9時許,被告對原告上述房屋和設施實施了強制拆除。原審法院審理認為,1、王某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
本院認為,綜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二審期間所提的訴訟主張,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是否系上訴人實施、該拆除行為是否違法、案涉賠償數額如何確定以及是否應中止審理,是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對此,一審法院結合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經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綜合認證,依照查明的事實對以上問題逐一進行了分析和說理,本院認為一審認證、分析及說理恰當,同意其意見,二審不再贅述。但一審判決確定賠償數額未扣除案涉門店房所占用土地的土地出讓價值 23. 58萬元以及在“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著物”項目中按照集體土地征收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重復評估確定的評估價值564825. 00元不當,本院二審予以糾正,上述兩項共計800625元應從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中扣除,即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人民幣408185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第(八)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魯0786行初4號行政判決第一、三項,即:一、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其他設施的行政行為違法。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魯0786行初4號行政判決第二項,即:被告賠償原告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原告門店房損失2814960元、其他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損失2067519元,共計賠償原告4882479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賠償王某損失共計人民幣4081854元。
一、二案件受理費50元,均由上訴人負擔;評估費30000元,由王某負擔3680元、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負擔2632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正良
審判員:林少華
審判員:李長明
二O二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 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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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易律師力阻“村霸”獨占拆遷補償,勝訴維護投資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