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是屬于行政裁決嗎,打印此頁 返回列表政府當庭撤銷依職權作出的林地權屬爭議決定書 發布者:鄒伙發律師 | 時間:2020年07月01日 | 分類: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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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庭撤銷依職權作出的林地權屬爭議決定書
發布者:鄒伙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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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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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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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庭撤銷依職權作出的林地權屬爭議決定書
作者:鄒伙發
【案情簡介】
2012
年3月,云南省西雙版納景洪市景哈鄉曼賀寬村民小組接到景洪市人民政府送來的《景洪市人民政府關于勐罕鎮曼聽村委會曼聽村民小組與景哈鄉曼賀寬村民小組山林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景政發【2012】22號(下稱權屬爭議決定書),其上載明:現由景哈鄉曼賀寬村民小組正在種植橡膠的畝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曼聽村民小組。
曼賀寬村民小組認為,權屬爭議決定書涉及的土地系本村民小組村民于1972年開荒耕種,種植作物是山谷。由于地處
北回歸線以南的
熱帶
濕潤區,植物生長速度很快,村民
每隔七年就要對耕地周邊進行再次砍伐。1983年,全國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曼賀寬村民小組對包括案涉土地在內的全村土地進行統一發包,當時的發包方案是,整個小組共計128人,全村輪歇地共計畝,人均分到畝林地,大隊為每戶村民發放了《輪歇地承包合同書》。
1993
年3月,經全組村民同意,村民將該片土地轉包予景洪縣林業局,并簽訂《二期農業綜合開發共同開發曼賀寬集體荒山造林的合同》,此合同經過景洪縣公證處公證。合同期限為30年,開發面積為600畝,開發地點為包括案涉土地。
2006
年,由于景洪市林業局違反合同約定,曼賀寬村將該片土地收回,并重新發包予全村39戶村民用于種植膠樹,現所植膠樹10000多棵,均已成林。
2008
年,景洪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按全村39戶村民實際耕種界限為每戶村民頒發了包括該片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基于以上歷史和現實情況,曼賀寬村民小組村民均不服案涉林地權屬決定書,小組內僅有的兩名讀過高中和大專的村民通過百度搜索找到了遠在北京的鄒伙發,作為案件代理律師。
【行政復議】
鄒伙發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二天,便與團隊成員趕到委托人村莊。曼賀寬村是一個傣族村落,處于群山之中,村民割膠為業,村周的山上都種滿的橡膠樹,據村民介紹,橡膠樹從種植到成林,到可以采割橡膠大概在七年,橡膠樹不但可以生產橡膠,其樹葉和果實還可以喂豬,橡膠樹還是很好的木材,可謂一身是寶。鄒伙發律師吃住在村民家中,到爭議土地現場查看,收集了第一手資料,并到景洪市有關部門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于2012年3月27日,向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遞交了書面行政復議申請,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曼賀寬村民小組向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開庭審理時,爭議涉及的兩村來了很多的村民,整個法庭滿滿當當的。主審法官對案涉的權屬爭議決定進行了實體和程序審查,原告、被告、第三人進行了舉證質證,當審理到程序環節時,鄒伙發律師直接指出案涉權屬爭議決定依法屬于依申請行政行為,根據庭前及庭審舉證情況,沒有證據證明案涉權屬爭議決定系基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請而進行的,案涉權屬爭議決定系在無人申請,而由政府自行做出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屬于無效行政行為。
【律師代理意見】
一、案涉權屬爭議決定書系在無人申請情況下,政府依職權作出,程序嚴重違法,屬于無效行政行為。
案涉林地權屬爭議決定屬于行政裁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特定的民事法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其法律特征為:(一)行政裁決是一種典型的依申請行政行為,它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之時才能依法對有關事項作出裁決。如果行政相對人沒有提出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作出裁決。《森林法》及《實施條例》、《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都規定行政裁決之前必須由一方或雙方提出申請。(二)行政裁決針對的對象是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民事法律主體因發生爭議而導致的民事糾紛的解決,一般以人民法院裁決為原則,只有少數案件才可以由行政機關先行裁決。我國法律之所以設置行政裁決制度,其目的在于便利行政機關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因此,行政裁決案件往往與行政管理活動具有非常密切的聯系。(三)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與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權必須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行使。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執法,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裁決行為實際上近似于在行使司法權。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該行政裁決行為就有超越職權甚至濫用職權之嫌。
本案即是在沒有爭議雙方申請的情況下作出的,因此政府啟動裁決是錯誤的,也是違法的,屬于違法無效行政行為。
二、案涉權屬爭議決定,沒有違背歷史,且改變了爭議林地占有事實,違反了林地權屬爭議的法律法規。
1
、案涉權屬爭議決定確定的界線A、界線B以西、以南,至少有700畝山林,自1972年以來便由曼賀寬村民小組村民耕種、管理,所有權和使用權應屬曼賀寬村民小組,未尊重這一歷史事實是錯誤的。
2
、1993年,曼賀寬村民小組將涉案林地統一發包予市林業局;后因林業局違法轉包,曼賀寬村民小組及時收回涉案林地;2006年,曼賀寬村37戶村民按照1993年各自耕管的界線,在涉案林地上共種植10000多株膠樹。決定未面對這一現實,明顯錯誤。
3
、案涉權屬爭議決定確定的權屬界線與云南省勘界辦提供《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嚴重不符,不具有合法性。
4
、案涉權屬爭議決定也與其向曼賀寬村37戶村民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矛盾。
5
、案涉權屬爭議決定確定的界線依據明顯不足,政府稱涉案土地在“三定”時已劃給曼聽村,但其未提供合法的、具體的依據。
6
、案涉權屬爭議雖確定了界線,但其沒有確定雙方相鄰土地的具體面積,導致曼賀寬村民小組及37戶村民自1972年開始承包至今的面積減少的具體面積不清,導致裁決認定事實不清。
三、《裁決》通篇未引用任何法律規定,且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
【訴訟結果】
主審法官聽完后,也顯然注意到了案涉決定書啟動程序違法問題,當庭宣布休庭,休庭后法官與政府一方出庭人員和代理律師進行溝通,政府一方代理律師也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當場決定自行撤銷案涉權屬爭議決定書。
在重新啟動的再次權屬爭議調處程序中,在政府組織下,案涉林地權屬仍歸曼聽村民小組,政府將另一處600余畝國有林地使用權調歸曼賀寬村民小組。至此,案結事了。
對此結果,委托人很滿意,全村宰牛擺宴共同慶祝。
【案件評析】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做出行政行為時一定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無規定不可為”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尤其在,行政裁決領域,政府或職能部門一定要明確自己僅為居中裁決者,要對裁決涉及的歷史和現實事實做全面分析,對做出的裁決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原則,嚴格依法在職權范圍內,做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的行政行為。
【結語與建議】
本案系邊遠少數民族地區村民面對政府行政決定,敢于維權,善于維權,且維權成功的少數案例。法治在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對來自于政府不當或違法行為的侵害,要敢于維權,善于維權。術業有專攻,在維權時要慎重選擇具有案涉專業知識和專業經驗的律師,這樣才能事半功倍,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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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1996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令第1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第二章處理依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第七條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第八條土地改革后至林權爭議發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三)能夠準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條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同一起林權爭議都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雙方各半的原則,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
第十二條土地改革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
第十四條林權爭議由當事人共同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辦理具體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的行政區域位置、四至和附圖;
(三)爭議的事由,包括發生爭議的時間、原因;
(四)當事人的協商意見。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后,應當及時組織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出具證據。當事人不能出具證據的,不影響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據有關證據認定爭議事實。
第十八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制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處理意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由、各方的主張及出具的證據;
(三)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四)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凡涉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事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三條在林權爭議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涂改本辦法規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擅自采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及其他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處理林權爭議過程中,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承包地已到期地面樹木咋辦
在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時,可在承包合同里約定好承包到期后果樹的歸屬和處理方法。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已經栽植樹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可以續訂承包合同;或者按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第二章處理依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第七條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據;(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第八條土地改革后至林權爭議發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三)能夠準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第九條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屑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第十條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同一起林權爭議都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雙方各半的原則,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第十二條土地改革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章處理程序第十三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第十四條林權爭議由當事人共同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辦理具體處理工作。第十五條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林木林地權屑爭議處理申請書》?!读帜玖值貦鄬贍幾h處理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 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職務;(二)爭議的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的行政區域位置、四至和附圖;(三)爭議的事由,包括發生爭議的時間、原因;(四)當事人的協商意見?!读帜玖值貦鄬贍幾h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一印制。第十六條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后,應當及時組織辦理。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出具證據。當事人不能出具證據的,不影響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據有關證據認定爭議事實。第十八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九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制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處理意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爭議的事由、各方的主張及出具的證據;(三)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四)處理意見。第三十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凡涉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事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章獎勵和懲罰第二十三條在林權爭議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涂改本辦法規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擅自采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及其他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六條在處理林權爭議過程中,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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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是屬于行政裁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