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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買賣的,有2個注意事項。例如:
1、房價上漲,賣方容易違約。賣房者需要在取得房產證五年后才能夠出售房屋,一旦房價上漲賣房者可能會提高房價;
2、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賣方在取得購房款之后,依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一、貨幣補償是什么意思?
1、貨幣補償指的是房屋拆遷過程中,你和拆遷人一起協商,你自愿放棄房屋產權,這時候拆遷人會按照市場評估的方法對你家拆遷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對拆除的房屋進行貨幣補償,也就是金錢上的補償,一般是一平方米補償多少錢來計算。
2、貨幣補償是我國目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主要補償方式之一,優點是操作簡單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可以不受地點等的限制,同時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問題。
3、貨幣補償標準一般是多少,這個需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需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來確定最后的補償金額。
二、征地拆遷是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置換?
一般來說選擇房屋置換的是附近地段拆多少就補償多少,如果選擇房屋的話升值空間會很大,雖然近期的樓市再嚴調控的控制下房價不在像以前一樣直線上漲,但房價上升只是遲早的事,所以對于普通群眾來說選擇房屋置換是穩賺不賠的。
但同時房屋置換也存在很多弊端,大多數地方都是奉行先拆后建的,在一些大規模的征收中,被征收戶雖然簽了協議,但是拆遷后房屋仍然沒到手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而且房屋置換也很容易引起后續的糾紛,比如很多地方不給辦理權屬證件,比如各方面和剛開始講的都不一樣等,所以房屋置換后續是比較麻煩的。
而貨幣補償不會像房屋置換一樣存在現實給的房屋和協議中所說的不同的問題,貨幣補償協議中是多少征收方就一定要付多少,而且它的履行較期短,我們很快就能拿到錢,不會出現后續的糾紛。雖說沒有房屋置換后續那么麻煩,但貨幣補償最大的缺點就是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征收方與被征收方協商選擇評估的機構進行評估,但往往評估補償的價格會偏低。
兩種補償都有利也有弊,所以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選擇,如果選擇房屋置換的小伙伴協議寫得越詳細越好,任何小細節都不能放過。如果選擇貨幣補償的小伙伴要多警惕一點,如果評估或者補償的價格不合理,一定不要簽協議,要多咨詢專業人士,以免吃虧。
三、置換補償和貨幣補償哪個更合適?
對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怎樣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而農村的房屋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如果置換的也是農村房屋,可以考慮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一、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
第一種:拆遷房房價爆升,賣家后悔了
賣方不辦理過戶,買方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這類糾紛目前一般是常見。由于房價上漲,原來一般是幾十萬的房子,現在市場可能百萬元,一般就會造成出售方的心態不平衡,往往出售人提出的價格的補貼。買受人不同意的,出售人一般便不過戶,買受人只能起訴。
第二種:突然限購導致拆遷房買賣無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雖具備過戶條件,但由于相關買家的原因(如限購)無法辦理正常的過戶等因素,賣家就會提出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一場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完成的交易,賣家可能還要為買家這幾年的損失埋單。因此大家在簽訂此類拆遷房交易合同時,一定要重視由于過戶時間限制,所帶來的房產或貶值的賠付風險。
第三種:拆遷房一房兩賣引糾紛
出售人一房二賣或抵押給抵押權人造成房屋權屬發生動搖,比如本律師遇到昆山的一個案件,出售人將房屋一房二賣,到底誰的買賣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確認。
如果將房屋進行抵押借款,需要司法確認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優于買賣合同等均是該糾紛需要審理的內容,需要律師很好把握。
第四種:合同一方買賣期間死亡
交易中買賣任一方當事人死亡,如果符合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條件,可認定為不可抗力,視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解除條件。
具體來說,遇到五種情況,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種:拆遷房突然冒出多個房主
配套商品房來源于安置,拆遷安置協議有可能沒有明確安置人,安置人提出對配套商品享有權利。以其他共有權人擅自處分權利,主張合同無效。
二、購買安置房注意事項
部分拆遷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較大風險。由于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辦理過戶手續時間也沒有保障。
近日,市政府正式公布了《2008年蘇州市市區房地產市場價格》,新的市場價格將市區住宅基準價至少提高了1200元/平方米。與此同時,市房管局也下發了《2008年蘇州市房屋裝修及部分附著物參考價格》,并與市物價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確定2008年度蘇州市房屋基本重置價格的通知》。三項新規的出臺,使得蘇州市區各片區的拆遷補償標準全線上浮。
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近幾年來各種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導致各類結構房屋造價不同幅度上升的情況,當前的各類房屋基準價以及裝修、附著物價格標準已與市場不相適應,因此市房管局與市物價局經測算論證,公布了相關房屋基本重置價,以及房屋裝修及附著物價,以此整體提高了蘇州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最低補償標準。
近日,市政府根據市區房價逐漸走高的趨勢,按需發布了2008年蘇州市市區房地產市場價格。根據新的市區房地產市場價格標準,蘇州市區住宅基準價最低為3700元/平方米,最高為7400元/平方米,至少比上一輪標準提高1200元/平方米。這個最低補償價格不是區域中的最高價,也不是最低價,而是反映了正常市場情況下的價格,基本還原了房地產市場的本來面目,目前市場高價則有炒作的因素。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對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將更有助于保護被拆遷市民的合法權益,并使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更加規范。
一、商鋪拆遷租戶補償多少
1、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2、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3、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4、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和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為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于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的,按最低補償單價標準計算。
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為被拆除房屋同區域已購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場單價。
本條所稱的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
已購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場單價,由各區、縣政府按其劃定的區域范圍定期公布。
價格補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委、市房地資源局制定。
隨著蘇州工業園區經濟的快速發展,拆遷工作力度的加大,政府在園區建造了相當數量的拆遷安置房。在近兩年蘇州商品房價格節節攀升的帶動下,在園區的大量拆遷安置房也開始流入二手市場。這些產權手續不齊全,買賣程序不正規的二手房源,成為房地產市場上引發矛盾和糾紛的新因素。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自4月至8月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400多件,其中因拆遷安置房買賣引起的糾紛達40多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總數的10%。
園區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發生的原因很復雜,主要有以下幾類:
拆遷安置房大量涌入園區房屋買賣市場,對園區二手房源形成沖擊。由于拆遷安置房價格較低,與園區開發的商品房有較大的價格優勢,形成了園區房屋買賣的另一種競爭。眾多的房源使買房者難以辨認,一些兩證手續不全,產權不明,甚至虛假房源信息成為房屋買賣糾紛隱患。
拆遷安置房往往通過一些資質較差的房屋中介公司推向市場,造成買賣糾紛的發生。有的被拆遷戶通過報紙、網絡以個人名義對外買賣拆遷安置房,許多購房者為了省去房屋買賣中介費用,常常冒險進行此類房屋買賣,在沒有相關房產中介機構的參與下,發生糾紛的可能性進一步加大。
隨著園區房價的節節攀升,拆遷安置房的價值也水漲船高,房屋買賣從雙方達成意向、簽訂合同、交付房屋到合同履行完畢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產權、兩證不全的房屋買賣需要的時間可能更長。而這段時間內房屋的價格也漲了幾成,甚至翻番。在巨大的利益驅使下,賣房者違約,一房多賣,甚至賣而不給,買房者既付出了精力,花費了金錢,最終也得不到房屋,無奈只能訴諸于法院。
目前,園區法院受理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案件的特點漸漸明朗。一是部分轉讓人不同意按合同履行合同。二是不講誠信,任意毀約引起糾紛。三是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
辦案法官結合實際,對于預防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提出這樣的建議:規范拆遷安置協議。拆遷時對于被安置人應當在協議書上明確,在產權登記時對于共有人應當一并登記在產權證上。以便買受人在買房時能及時發現拆遷安置協議或產權證上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存在,也可要求其他共有人一并作為出讓人在合同上簽字,以避免出讓人有借口毀約,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明確房屋所有人。對于共有財產在處分時法律有明確規定,一方不得擅自代表對方作出處分。對于共有人之一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除非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或擅自處分人事后取得該財產的全部所有權,否則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買受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搞清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并要求有其他共有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出具同意出讓房屋的書面證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認合同效力。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對于合同的效力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認定。對于有效合同,堅決維護其效力;對于無效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讓過錯方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對于買受人的損失予以一定程度的彌補。而對于買受人善意、有償并已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則依法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人進行賠償。但對此類買受人的保護,必須是實際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即已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可以購買二手拆遷安置房,但是購買風險較大,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建議對房屋狀況、性質、產權辦理時間等進行全面了解,并對簽訂的合同進行全是審查。
摘要: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昨日正式公布《廣州市舊城更新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試行)》,通過在貨幣補償中增設“改造獎勵”明顯提高拆遷補償標準。《指導意見》明確,舊城更新改造范圍內的房屋被拆遷人今后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就近安置和異地永遷3種補償安置方式。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昨日正式公布《廣州市舊城更新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試行)》,通過在貨幣補償中增設“改造獎勵”明顯提高拆遷補償標準。《指導意見》明確,舊城更新改造范圍內的房屋被拆遷人今后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就近安置和異地永遷3種補償安置方式。
《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施行前已發布舊城更新改造決定或房屋拆遷公告的項目不適用該意見。
《指導意見》還明確可以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對于提前搬遷和按時搬遷,將給予不同的搬遷時限獎勵費,獎勵費標準控制在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5%以內。
對于拒絕拆遷的,《指導意見》明確,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戶數達到或超過總戶數的2/3的,對逾期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拆遷人可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啟動拆遷裁決程序。
三種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
增改造獎勵提高補償標準
按照新的政策,被拆遷人如果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為鼓勵被拆遷人支持舊城更新改造工程,可由項目實施單位實行同一改造項目統一標準的改造獎勵。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加上改造獎勵費原則上不得高于被拆遷住房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新的拆遷補償辦法通過“改造獎勵”提高了補償標準。
模擬案例:
假定舊城更新改造項目位于荔灣區“上下九-陳家祠-站前路”地段,該區域內存量多層住房市場評估均價為7800元/平方米。如2009年12月該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為12800元/平方米,該項目的改造獎勵不得高于:(12800-7800)=5000元/平方米。被拆遷人可以拿到的貨幣補償總額可以在同等區位買到一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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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拆遷安置房?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購買拆遷安置房有什么風險?
1、房價上漲容易導致出賣方違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房屋產權取得后有五年的限制轉讓期,在此期間內轉讓將征收較高稅費。
因此,很多安置房所有人為了規避稅費,和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先行居住,滿5年后再辦理登記。這樣的約定,在環境不發生大變化下沒有太大問題,一旦存在房價上漲過快的情況,原房屋所有人很有可能違約。
我國不動產所有權的獲得,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登記變更,即便已經入住也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所以一旦出現這樣的問題,購房者是非常被動的。
2、共有人導致的風險
安置房的取得,一般都是每個被安置人把自己所有面積的份額加起來,以共同獲得一套較大的安置房,這類房屋的所有權一般都是共同所有。
購房者如果選擇購買所有權為共有形式的房屋,風險是比較大的,很多安置房買賣糾紛都與房屋共有相關。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共有的房產在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及房產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是不允許轉讓的。
三、購買拆遷安置房注意事項有哪些?
購買拆遷安置房,手續與普通商品房是一樣的。但是如果你想購買拆遷安置房,最好等賣主有了房產證后再進行交易。
購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要對轉讓方(個人)有一定的了解,安置期房交易時,需要注意該安置房是否享受政府有關補貼以及相關的限制,還是純屬市場行為,必須調查清楚。其次,要查看賣方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在轉讓時,要求對方把安置房及該房的產權證明單、計稅發票等一套用于領取安置房產權證的證件給你。
同時,在交易時與賣方簽訂拆遷安置房購買合同中要明確約定雙方辦理產權過戶的時間、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等等,以便對方違約時可退房,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違約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如果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最終,買房人將不得不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就很難預測了,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一、安置房買賣政策有哪些
(一)安置房規定房屋未滿5年的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住滿5年其實是是指以購房的家庭所取得的契稅完稅的憑證時間或者是安置房的所有權證發證的時間為準的;
(二)購買安置房滿5年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準,政策規定房屋購滿5年后,補交土地出讓金再把安置房轉為商品房之后就可進行合法銷售;
(三)目前房屋還未滿5年情況下,所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并且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購買安置房5年內,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變動房屋產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安置房申請購買條件,并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安置房性質不變。
二、拆遷戶不上市交易,也不辦房產證,將來的繼承問題是否受影響?
這類房屋不影響繼承。不過產權證辦到繼承人的名下,仍然涉及相關費用。等到繼承時再交,并不是明智的做法。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采取登記方式,才有公示的效力,這是物權的法定方式,還是盡早辦理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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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蘇州拆遷房房價會漲嗎現在,蘇州拆遷房房價會漲嗎現在怎么樣
投稿:韓怡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