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對文物保護責任,住建局在文物保護方面的責任主要涉及城市更新管理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一、城市更新管理住建局在城市更新管理過程中,需要負責歷史建筑保護工作。這包括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進行認定、保護和修繕,確保其歷史風貌和文化特色得以保
住建局在文物保護方面的責任主要涉及城市更新管理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一、城市更新管理
住建局在城市更新管理過程中,需要負責歷史建筑保護工作。這包括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進行認定、保護和修繕,確保其歷史風貌和文化特色得以保留。同時,住建局還需監督和管理城市更新項目中對文物保護的落實情況,防止在城市改造和建設過程中對文物造成破壞。
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方面,住建局需要考慮到文物保護的需求。在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時,應避免對文物造成損害,確保文物的安全。此外,住建局還需配合文物部門,為文物保護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支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住建局并非文物保護的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因此,在文物保護方面,住建局需要與文物部門密切合作,共同承擔起保護文物的責任。
總的來說,住建局在文物保護方面的責任主要是配合文物部門,確保在城市更新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過程中不對文物造成損害,并為文物保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設施。
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確定)內設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建筑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重點時段,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專門預案。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管理使用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員工防火意識和消防知識、技能的掌握情況;
2、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情況;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情況;
4、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5、消防水源是否滿足使用需求;
6、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
7、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線的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8、按規定允許燒香、點蠟等使用明火的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范,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9、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況;
10、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法律分析:
不可以,建設的房屋不能涉及到文物的保護和所屬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h3>四、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確定)內設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建筑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重點時段,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專門預案。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管理使用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員工防火意識和消防知識、技能的掌握情況;
2、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情況;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情況;
4、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5、消防水源是否滿足使用需求;
6、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
7、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線的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8、按規定允許燒香、點蠟等使用明火的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范,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9、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況;
10、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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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住建局對文物保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