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孫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申請人:方城縣環境保護局案情回顧 孫先生2009年在方城縣148法
委托人:孫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方城縣環境保護局
案情回顧
孫先生2009年在方城縣148法律服務所見證下與他人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及房產轉讓協議,取得了位于河南省方城縣城關鎮張騫大道206號的土地使用權,并購買了地上的房產及其他附屬物。因方城縣廣安路(原南環路)東段區域綜合改造建設項目,孫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圍,在未簽署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孫先生的廠房及附屬物被拆除。這樣的征收方式嚴重侵犯了孫先生的合法權益,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為核實征收的合法性,孫先生向方城縣環保局申請信息公開,請求書面公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及申報材料。但方城縣環境保護局于2019年10月15日簽收后,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要求作出任何答復,也未表示延長答復期限。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方城縣環境保護局在收到孫先生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依法根據其所查實的情況向孫先生作出相應答復。但實際上自簽收后,方城縣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定的20個工作日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也未通知延期答復。因此,圣運律師協助孫先生提起了行政復議。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方城縣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信息公開答復,責令其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后十五日內依法對孫先生的信息公開請求作出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