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國際賠償責任?,國際賠償責任:國際法主體對其所從事的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所應承擔的國際責任,這實際上是將國際責任從傳統的過錯責任提高到了絕對責任。 國際賠償責任制度(國家絕對責任)主要存在于國際環保和外空行為等領

國際賠償責任:國際法主體對其所從事的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所應承擔的國際責任,這實際上是將國際責任從傳統的過錯責任提高到了絕對責任。
國際賠償責任制度(國家絕對責任)主要存在于國際環保和外空行為等領域。
1.有關公約包括:《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國際公約》《關于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
《核動力船舶經營人公約》《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等。
2.目前,從賠償責任的主體看,現行的國際賠償責任主要有三類:
(1)國家責任制度:由國家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責任。
如《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規定,無論外空行為的主體是國家、國家內部的法人還是自然人,均由國家(發射國)對本國或在本國境內發射的空間物體對他國的損害承擔責任。
舉例:甲國某核電站因極強地震引發爆炸后,甲國政府依國內法批準將核電站含低濃度放射性物質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
乙國海域與甲國毗鄰,均為《關于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締約國。
甲國對排污的行為負有國際法律責任,乙國可通過協商與甲國共同解決排污問題。
(2)雙重責任制度:國家與營運人共同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賠償責任。
如《關于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和《核動力船舶經營人公約》規定,國家保證營運人的賠償責任,并在營運人不足賠償的情況下,對規定的限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營運人賠償。
無論營運人是國家還是私人企業,都由營運人直接承擔有限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1)其行為主體只限于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
(2)行為主體須在執行職務中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為;
(3)其行為須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的損害后果。國家賠償責任主要可分為兩類,一是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是冤獄賠償責任。學說中亦有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本質上是某種行政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承擔范圍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承擔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對于國家賠償的的承擔方式主要以進行賠償金占多數,但是如果是對于受害者的名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之后,國家機構往往需要對其進行精神義務上的賠償,包括公開向受害者進行道歉等一系列的行為,才能算是所謂真正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律分析:1、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2、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3、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4、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5、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1.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2.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5.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6.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什么是國際賠償責任
●什么是國際賠償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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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國際賠償責任制
●國際賠償責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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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還是私人
●什么是國際賠償責任主體
●國際賠償法
●國際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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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臨律-什么是國際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