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娜與吳三妮等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娜,女,1999年農歷11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娥,又名周交娥,女,1965年10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牛*營,郟縣王集鄉法律服務所工作者。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三妮,女,1919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娜,女,1999年農歷11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娥,又名周交娥,女,1965年10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營,郟縣王集鄉法律服務所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三妮,女,1919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吳*樂,男,1941年11月17日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安,男,1940年1月22日生。
上訴人張*娜與被上訴人吳三妮、張*安遺囑繼承糾紛一案,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郟民初字第690號民事判決,張*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郟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將本案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2月31日審理了此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原告張*娜系被告吳三妮之孫女,系被告張*安之侄女。吳三妮生育三子一女,長子張××,次子張丙志均己去世,吳三妮跟隨三子張*安生活(張*安未婚)。張丙志生前與前妻生育二女一子,兒子張××隨張丙志生活。十幾年前家中建北屋瓦房三間,由張丙志之子××張結婚居住至死亡。張丙志與原告之母周*娥于1998年農歷11月同居生活,1999年農歷11月4日生育女兒張*娜,后雙方外出務工6年,回來后便一直居住在這三間房屋中,并建有東屋石棉瓦房一間,南屋石棉瓦大門兩間。2008年農歷1月28日,張丙志因患病寫下遺囑一份,其內容為:“我死后,女兒小、無人管我的這三間房子和兩個人的土地歸女兒張*娜所有,任何人不能強占,特立此據。立據人:張丙志(印章)證人**娥張××2008年農歷正月28日”。2008年農歷2月12日張丙志因病去世,不久周*娥帶原告張*娜離開家中,二被告以原告離開為由,將大門及三間房屋門鎖更換,不允許原告居住,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要求繼承其父所留遺產瓦房三間。訴訟中,雙方陳述一致,所建造的北屋瓦房三間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原告之母周*娥稱與張丙志同居前,該三間房屋由張丙志出資建造,同居后雖然分家未涉及該房屋,但房屋應屬于張丙志的財產。對此被告吳三妮則稱:三間房屋是和三子張*安出資給張丙志之子張*偉所建造,張丙志未出資,允許他居住,但我們沒有分家,該三間房屋不屬于張丙志的財產。
原審認為: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個人財產進行預先處分,并在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公民有權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但無權通過立遺囑的形式處分他人的財產。本案中,原告主張權利,雖提供有其父張丙志的遺囑一份,但遺囑中所涉及的三間房屋是否屬于張丙志的個人財產,訴訟中雙方均未提供對家庭財產析產的相關證據,而張丙志生前雖在該房屋居住卻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房屋屬于張丙志的個人則產,現被告又提出異議,故該三間瓦房的產權無法確定。原告的主張不符合遺囑繼承的規定,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原告張*娜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張*娜負擔。
★案情簡介: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區某某房屋一套,暫計150000元,確認李某某享有66.67%的產權份額,翁某1、翁某2協助李某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本案訴訟費由翁某1、翁某2承擔。在訴訟過程中,李某某孌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依法確認李某某對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區某某房產享有66.7%的份額。事實和理由: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區某某房屋是李某某與翁某某婚后購買的房改房,領取房產證時間是2006年6月5日,該房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李某某與翁某某屬再婚,翁某某與前妻黃某某生育翁某1、翁某2二人。李某某與翁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8月7日翁某某因病去世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區某某房屋應先分割出50%份額歸李某某所有,另50%份額則屬于翁某某的遺產,因翁某某未留下遺囑,由李某某、翁某1、翁某2各繼承三分之一,即16.6%。翁某2找到我,告知翁某1已把案涉房產繼承權轉給自己,該房產屬于其父親翁某某與李某某婚后購買,但由于屬于房改房,自己父親翁某某此前已經符合購房條件,也實際居住,大部分購房款還是父親翁某某婚前財產支付,自己享有三分之二份額,現李某某來主張分割遺產66.7%。
★庭審答辯:一、案涉房產由翁某某享有所有權,李某某無權主張分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以及第七條 第一款“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第四項“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之規定,翁某某父親翁某某于2010年自書一份《遺囑》,內容有提及案涉房產所有權歸翁某2所有,因翁某某父親文化水平不高,所以遺囑中到處可見錯別字,但對于遺產的處分意思表示真實、清楚。此前翁某2不知道有遺囑的存在,在翁某2父親翁某某生前生病最嚴重時候在翁某2家住的那段時間,有跟翁某2提到遺囑的事情,翁某2根據父親翁某某的提示找到了該份遺囑,當時剛好拍了張照片存在手機,然后將遺囑放回原處。在父親翁某某過世后,翁某2怎么也找不到該份遺囑,李某某事先將該份遺囑藏匿,后面李某某拿出翁某2父親翁某某遺囑,當著翁某2的面撕毀。翁某2父親翁某某生前有訂立遺囑,遺囑明確案涉房產所有權歸翁某2所有,況且李某某有銷毀遺囑的行為,情節嚴重,其已喪失繼承權,無權主張分割案涉房產。
二、案涉房產屬于翁某2父親翁某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所有購房款實際由翁某2支付,被告翁某1明確表明將自己繼承的遺產份額遺贈給翁某2,即使要分割,李某某應得的份額應低于1/3
翁某2父親翁某某2004年10月就已符合購買案涉房產的資格,并實際居住在案涉房產,水電、煤氣都是翁某2父親翁某某在繳納。李某某和翁某2父親翁某某是2005年1月25日辦理結婚登記,2005年12月25日,翁某2父親翁某某申請購買案涉房產,《三明市區個人購房申請表》、《三明市個人購房成本價交款計算表》均顯示翁某2父親翁某某的連續工齡13年,而李某某那時沒有工作,工齡是0。翁某2在婚前就已符合購買案涉房產的資格,只是在婚后才去申請購買案涉房產,所以申請購房的材料上會體現李某某的名字,購買房改房只有符合條件的三化職工才可以申請。而翁某2父親翁某某2004年10月就符合了購買案涉房改房的條件,而且,購房票據上只有翁某2父親翁某某的名字,載明翁某某占案涉房產全部產權比例100%,就連房屋產權證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只有翁某某的名字。因此,案涉房產屬于翁某2父親翁某某的婚前個人財產。購買案涉房產時翁某2父親是沒有錢的,那時候李某某也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翁某2就替父親翁某某支付了購買案涉房產的購房款18692.32元,翁某某購買案涉房產的錢款實際由翁某某支付,翁某某父親翁某某就將所有購房票據交由翁某2保管。2019年5月24日,被告翁某1及其妻子林某向翁某2出具一份《說明》,載明將案涉房產的繼承份額依照父親翁某某的生前遺囑遺贈給翁某2。因此,即使李某某要分割案涉房產,其可分得的份額應低于1/3。
綜上所述,翁某某生前立有遺囑,明確表明由翁某2取得案涉房產所有權。李某某撕毀遺囑的行為使其喪失繼承權。案涉房產屬于翁某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其所有購房款均由翁某2支付,被告翁某1將案涉房產的繼承份額遺贈給翁某2,即使李某某要主張分割案涉房產,其應得的份額應低于1/3。
★法院判決: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區某某房產(明房權證字第某某號),由李某某繼承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翁某2繼承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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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臨律-張瑞娜與吳三妮等遺囑繼承糾紛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