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經適房住八年原房主反悔了應怎樣維權,案情簡介:李女士的經歷具有代表性。原房主張先生花33萬元買的二手房加價至50萬元賣給她,因為沒產權證,二人簽訂協議,等產權證下發時,張先生應積極協助李女士辦理過戶事宜。此后,李女士住在該房中至今已8年
案情簡介:
李女士的經歷具有代表性。原房主張先生花33萬元買的二手房加價至50萬元賣給她,因為沒產權證,二人簽訂協議,等產權證下發時,張先生應積極協助李女士辦理過戶事宜。此后,李女士住在該房中至今已8年。今年初,李女士得知可以辦產權證了,便聯系張先生。但對方推脫,后來竟說現在房價天天漲,只有李女士按照市場價補齊房款后,才能配合過戶。李女士幾次溝通未果,并接到法院通知,張先生已經起訴李女士,稱雙方買賣協議無效,要李女士把房子還給他。
李女士帶著起訴狀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和谷*艷律師一起接待了她。張先生在起訴狀稱: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不知情;而且經適房不符合交易條件,違反法律規定。
安律師和谷律師認為兩個觀點都不成立。二位律師首先請李女士講述了當年簽約的事實經過,并仔細審閱了條款。為了證明李女士的主張,二位律師指導李女士提交買賣協議、已付全款的憑證、賣方收條、居委會居住證明、鄰居證人證言、其他知情者的證人證言、生活起居各種開支的票據等。開庭前,律師幫助李女士反復整理證據,又整理了本案的法律意見。
開庭時,二位律師做出精彩答辯。法庭曾主持雙方調解,但原告仍然主張補齊差價或者在差價方面略作讓步。法庭調解無果,最終支持了被告的主張和理由,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李女士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對二位律師的工作表示感謝。
律師點評:
此類案件在百姓生活中并不鮮見,本案起到了示范效應。首先,李女士取得房屋支付的價款高于當時的市場價格,證明李女士主觀是善意的;其次,既然是房屋買賣合同,那么李女士有理由認為賣房是張先生夫妻共同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張先生以配偶不知道、不同意為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況且,李女士自簽合同后至今8年時間,一直在房內居住,張先生的配偶不可能不知道。最后,現行法律、法規并未禁止經適房出售,張先生與李女士約定房產證下發后張先生積極配合李女士辦理過戶手續也是真實意思表達,所以是有效的。
壓縮房地產投機利潤空間、提高騙購違法成本、保障經濟適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內容。針對使用不正當手段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國主張將其入罪,以提高這種行為的違法成本。
經濟適用房是由政府劃撥土地、減免稅費而建造的,面向中低收入群體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高收入者采取欺詐手段獲得經適房,當然是擠占困難群體合法利益的行為,理應受到嚴厲懲處。但騙購經適房入罪與否的問題既然涉及罪與非罪,那么它就應該是刑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釋來解決的課題,而不是《住房保障法》所能解決的問題。和所有其他專門法一樣,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上,它只能規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可能去討論某種行為是不是犯罪,以及量多少年刑之類的問題。
有人依據各地經適房管理辦法中騙購經適房者五年內取消申購資格的規定,認為這是騙購行為未能入罪的表現。稍有法理學常識的人都應該明白,既然刑法之外的法律都不具備討論罪與非罪的資格,那么作為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的經適房管理辦法就更加不具備這樣的條件。由一個經適房管理辦法去規定什么是犯罪,這才是一個笑話。當然,在現實中騙購經適房者很少有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這不是立法的問題,而只能說是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部門之間案件移交渠道不暢通,以及司法機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為,都是造成眼下局面的重要原因。
《住房保障法》的起草者之所以重提騙購經適房入罪的話題,其意圖在于強調由此提高騙購行為的違法成本。事實上,提高違法成本的最有效辦法是加大執法力度,使所有違法行為都受到法律所規定的懲治,而不是單靠語言上的嚇唬。而且,這種懲治也決不是單獨對騙購者而言,在這個違法犯罪鏈條上的所有參與者都應當受到追究,尤其是掌握著權力的腐敗者。實踐證明,富人能夠冒充窮人購得經適房,往往不是他們的騙術如何高明,而是相關的審批者、監管者在暗中幫忙的緣故。武漢經適房六連號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
打擊騙購經適房的行為,不僅要以詐騙罪來追究騙購者,而且要以瀆職罪、受賄罪等罪名來追究和懲辦其中的腐敗分子,只有這樣才能算是真正全面提高了違法成本。
因自己購買且裝修好的房屋為不能隨意買賣的經濟適用房,王先生認為賣家和中介公司的行為對其經濟造成巨大損失,故將李女士及**昊宏信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訴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訴稱:2004年12月6日,被告李女士以442673元購買了位于石景山區西山楓林17號樓某單元房屋,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2006年6月21日,被告李女士與被告**昊宏信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委托獨家代理出售房屋協議》,將該房屋委托被告**昊宏信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代為出售。
2006年9月14日,王先生與被告李女士簽訂《委托代理購房協議書》,約定:王先生委托被告**昊宏信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代理購買位于石景山區西山楓林17號樓某單元房屋,房屋面積119.488平方米,總價款為715000元。王先生支付房屋全款,并花費裝修費70866元。
2007年8月,被告李女士領取該房屋的權屬證書,后李女士將**昊宏信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起訴至法院,終審判決兩者之間簽訂的協議無效。2008年11月25日,被告李女士以排除妨礙糾紛起訴王先生騰退房屋。
王先生認為,由于二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訴訟請求:判令自己與王女士之間的委托代理購房協議無效;判令二被告返還購房款715000元,并償付王先生付款日至被告返還日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賠償王先生裝修損失70866元,并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近日,石景山法院將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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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滿8年了還要補差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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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買來經適房住八年原房主反悔了應怎樣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