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拆遷,誰是有權主體,農村征地拆遷,誰是有權主體農村,是征地拆遷的“重頭戲”,也是違法征收的“重災區”。“五花八門”的征收主體,“千奇百怪”的征收文件,讓人“丈二的和尚,摸不著頭腦。”今天,京-平律師就給您講講,上至國務院下到村委會,
農村征地拆遷,誰是有權主體
農村,是征地拆遷的“重頭戲”,也是違法征收的“重災區”。“五花八門”的征收主體,“千奇百怪”的征收文件,讓人“丈二的和尚,摸不著頭腦。”今天,京-平律師就給您講講,上至國務院下到村委會,到底誰才是有權主體。
1、國務院、省政府——作出征地批文
決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關鍵性文件,就是征地批文。有權作出征地批文的主體只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并且,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等作為征收土地公告的重要內容,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利用上述信息,可在自然資源部官網“全國征地信息共享平臺”查詢征地批文等相關信息。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公告、實施主體
征地批文作出后,土地征收就“拉開帷幕”了。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組織實施具體土地征收工作的主體,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并且,各省市也對土地征收工作的責任主體作出明確規定。
例如,《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因此,在看到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等征地公告時,不僅要看公告的內容,更要看公告作出的主體。一般情況下,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作出征收公告、實施土地征收。
3、鄉鎮政府、街道辦——行政委托或者行政授權
鄉鎮政府、街道辦,這是征地拆遷過程中出現最為頻繁的主體。相比于存在“口頭上”“紙面上”的省、市、縣政府或國土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才是“實實在在”的征收實施主體。鄉鎮政府、街道辦究竟在征地拆遷中扮演著什么“角色”呢?通過檢索各地的土地征地相關文件,鄉鎮政府、街道辦的“身份”逐漸清晰。
例如,《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征收項目實際情況委托相關鎮(街)組織協調……”
《合肥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本級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社區管委會作為實施單位,承擔本區域內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各區人民政府、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區)為征收安置實施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本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轄區內征收安置具體事宜……”
縣級以上政府及國土部門將實施征地任務下放給鄉鎮政府、街道辦的行為,實際上屬于行政委托或者行政授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但到底是行政委托或者行政授權行為,要結合當地的征地文件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分析。
4、村(居)委會——自治組織,非行政機關
村委會、村長、村書記等等,這是征地拆遷中必不可少的“角色”,不是因為“他們”是被征收人中的一員,而是因為“他們”成為了征收方的“代言人”,更有甚者,村委會就是征收方。
但是,法律賦予村委會實施征地拆遷的權利了嗎?答案是:沒有!
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職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征地拆遷是行政行為,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村委會無權單獨作出或實施征地拆遷行為。
村委會應協助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例如,《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擬征地告知書》公布后,區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會同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鎮(鄉)規劃土地管理所、村(居)民委員會對擬征地范圍內宅基地及房屋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第七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開征地村民(代表)會議,將征地情況告知被征地農戶,做好征地補償費的分配、發放,確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參保對象。”
因此,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具有協助開展地籍調查、召開村民會議、分配發放征地補償費等責任,但村委會無權強征、強拆村民的土地和房屋。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通過上文的分析,農村土地征收拆遷的主體有國務院、省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北京圣運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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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征地拆遷,誰是有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