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誰是適格被告,動遷補償可以以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為被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第十六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
動遷補償可以以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為被告。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第十六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以下兩個: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一、拆遷糾紛的防范對策有哪些
(一)堅持動拆遷政策的公開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房屋拆遷中動遷方必須做到辦事制度公開,政策公開,程序公開,安置房源公開和動遷紀律公開。這樣,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規范、政策不透明而引發的各類糾紛。同時也可以提高居民對拆遷政策的認識,遏制拆遷工作中個別人漫天要價,堅持不合理要求的現象。
(二)要加強對動遷人員的管理,提高業務素質。由于動遷政策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且動遷工作牽涉到被拆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重視和加強對動遷人員的業務培訓。使他們熟悉動遷法規,掌握政策。對動遷人員要制定考核后持證上崗制度,做到依法拆遷。
(三)政府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房屋拆遷工作。堅持兩手都要抓。拆遷中,一方面要督促動遷方充分考慮拆遷戶利益,宣傳拆遷政策要耐心,做細致的思想工作,多為拆遷戶解決實際困難,使拆遷工作能夠得到絕大部分拆遷戶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支持動遷方,對那些漫天要價、拒不搬遷的釘子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問題。
(四)充分發揮政府管理監督和司法監督職能作用。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保障拆遷工作公正、公平。對拆遷中的不規范行為及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司法部門在審理房屋拆遷安置糾紛案件時,應及時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二、征地拆遷行政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產權界定行為直接針對不動產作出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產權界定行為針對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整體產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產權界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除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外,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對理解適用《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解讀,認為對于有些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指定到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能夠保證公正審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審理。
因此,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1、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2、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首先,某種程序以自認的強拆主體為適格被告。行政主體訴前或訴中作為當事人自認強拆,綜合考慮其房屋征收、違建認定拆除上的職責與任務等情況,法院可以認定其為適格被告。當然,此種自認的情形,只能是選擇性的初步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其次,根據當事人初步掌握的證據認定強拆被告。行政主體未自認,相對人以自身的認知能力,結合強拆照片、調查結論等材料,可以選擇可能實施強拆的一個或多個主體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在案證據和各方舉證情況,可以將起訴時原告選定的被告認定為適格被告,同時應將明顯不是或不可能是強拆主體的那些被告予以排除。
最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推定為強拆適格被告。若無證據證明強拆行為主體,當事人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可推定負責征收、履行征補職責的市縣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具有違建認定與拆除職權職責的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作為案件的適格被告,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拆除行為確非上述職權主體所為。
《行訴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范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體實施。
強拆是一種暴力行為,政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該首先做到依法行政,盡量使用平和手段化解矛盾;被強拆人在遭遇強拆之后,應該采用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通過訴訟或者調解的途徑解決問題,化解與政府部門的矛盾糾紛。
●征地拆遷誰負責
●征地拆遷官司
●征地拆遷范圍認定
●征地拆遷補償糾紛
●征地拆遷合法程序
●征地拆遷的責任主體
●征地拆遷涉及法律
●征地拆遷官司
●征地拆遷法律問題
●征地拆遷糾紛
●強拆違法建筑被告的認定辦法是什么,起訴違法強拆違建誰是被告: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拆遷誰是適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