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回避?,法官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回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官需要在特定情況下回避,包括與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關系密切、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回避決定由相關人員根據程序作出,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官需要在特定情況下回避,包括與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關系密切、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回避決定由相關人員根據程序作出,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出,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后的處理和救濟程序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回避制度的目的是確保案件公正審理。
法律分析
一、一般法官是什么情況需要回避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回避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回避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的程序
1、回避的種類
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
2、申請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3、申請期間
訴訟的任何階段。
4、申請方式
書面或者口頭,不論是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自行回避,還是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并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名單。
6、決定主體
院長: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檢察長: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
偵查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
機關決定:審委會決定院長、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
7、申請回避后的處理和救濟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復議。
提出回避申請--(審查期間)--作出回避與否的決定--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復議決定。
申請復議一次的主體:被駁回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接到通知時)。
審查期間原則上程序停止,但偵查程序除外。
復議期間,訴訟活動不停止。
結語
回避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與本案當事人有親屬關系、利害關系等。刑事訴訟中,回避的種類有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申請主體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申請回避后的處理和救濟程序包括申請復議一次等。回避制度的實施有助于確保案件公正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審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三節開庭審理第一百四十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法律分析:法官回避為了保證法官不因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而對其履行職責產生不良影響,在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親屬回避為中心,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三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一是法院的全體法官均須回避;二是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發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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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彤奕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