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何種情況下需回避?,法官在何種情況下需回避,審判人員回避原則及要求:審判人員應回避與案件當事人有親屬、利益關系,曾擔任過相關角色,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利害關系。當事人可要求回避,但需提供相關證據。審判人員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及代
審判人員回避原則及要求:審判人員應回避與案件當事人有親屬、利益關系,曾擔任過相關角色,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利害關系。當事人可要求回避,但需提供相關證據。審判人員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及代理人,推薦律師或介紹案件辦理,接受財物或要求費用報銷,參加由當事人支付的活動,借款或接受好處。
法律分析
一、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拓展延伸
法官回避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實施規定
法官回避制度是司法體系中的重要機制,旨在確保司法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性。其適用范圍涵蓋了多個方面,如個人利益沖突、親屬關系、曾經參與過相關案件等。具體實施規定包括法官自覺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監察機關調查核實等程序。在實踐中,法官回避制度的有效運行需要依靠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和明確的指導意見,同時也需要法官本身具備高度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標準。通過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能夠保障司法公正,增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
結語
審判人員回避制度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一方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審判人員回避,如與案件當事人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等。另一方面,審判人員也需遵守回避原則,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推薦代理人、接受財物或其他利益等。回避制度的嚴格執行有助于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審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三節開庭審理第一百四十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法律分析:法官回避為了保證法官不因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而對其履行職責產生不良影響,在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親屬回避為中心,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三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一是法院的全體法官均須回避;二是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發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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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蔣清芮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