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中法官回避后重新審理嗎,民訴中法官回避后重新審理嗎,一、民訴中法官回避后重新審理嗎1、一般的處理方式是,被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在人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時,被申請回避的
一、民訴中法官回避后重新審理嗎
1、一般的處理方式是,被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在人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時,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可以繼續工作。如果法院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對決定不服而提起復議,那么在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審判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民訴中審理流程是什么
民訴中審理流程如下: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回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需要重新審理。
法官回避之后重新審理是因為集中審理原則,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終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在案件審理開始后尚未結束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其他任何案件。
一、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需要重新審理。
法官回避之后重新審理是因為集中審理原則,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終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在案件審理開始后尚未結束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其他任何案件。
一、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分析:法官回避為了保證法官不因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而對其履行職責產生不良影響,在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親屬回避為中心,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三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需要重新審理。審判員回避之后重新審理是因為集中審理原則。
1、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終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在案件審理開始后尚未結束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員不得更換。對于因故不能繼續參加審理的,應由始終在場的候補法官、候補陪審員替換。否則,應重新審判。
3、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
4、庭審不中斷并迅速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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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安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