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區西崔拆遷補償規定,民法典明確農村宅基地繼承規則,農村宅基地繼承規定:城市戶口不能繼承宅基地,但可繼承房屋;農村村民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可繼承宅基地本身;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不屬于遺產繼承范圍,因此不需要交稅。法律分析一、民法典關
農村宅基地繼承規定:城市戶口不能繼承宅基地,但可繼承房屋;農村村民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可繼承宅基地本身;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不屬于遺產繼承范圍,因此不需要交稅。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關于農村宅基地的繼承
(一)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
(二)城市戶口是否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
城市戶口是不能繼承農村的宅基地的,但是卻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直到房屋自然消亡。
(三)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城鎮居民有權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沒有權利繼承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滅失的,村委會有權將宅基地收回。
三、農村宅基地繼承要交稅嗎
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所以農村宅基地繼承也不需要交稅。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不屬于遺產繼承的范圍。
結語
農村宅基地繼承涉及諸多法律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城市戶口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直到房屋自然消亡。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不屬于遺產繼承的范圍,因此不需要交稅。對于農村宅基地的繼承,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不得繼承。因為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繼承人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申請宅基地通過后,可以繼續使用該宅基地。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分析:繼承人只能繼承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并不是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因為它不屬于公民的財產,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可以繼承的。繼承農村的宅基地還有很多的限制條件。宅基地繼承必須要有房屋為基礎,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夠獲得宅基地的繼承權利;宅基地只能繼承使用權,目前宅基地權利分為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類,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資格權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能獲得,而只有使用權能夠進行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繼承人只能繼承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并不是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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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蕭爽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