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爭議的原因有哪些,引發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爭議的原因有哪些,(一)土地所有權主體混亂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集體所有制度,即土地所有權由集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放、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均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但是在歷史
(一)土地所有權主體混亂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集體所有制度,即土地所有權由集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放、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均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但是在歷史發展進程中,集體經濟組織存在若干種形式,對于人口較少的行政村而言,可以是代表全體村民的村民委員會。但是對于人口較多的行政村來說,行政村下轄若干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對于該小組的土地、財產獨立進行管理和分配。2010年修訂之前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方案的決定權在村民會議,即便土地是村民小組而非村集體所有,也須由全體村民而非村民小組成員來決定承包事項。2010年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8條“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的規定,明確了村民小組的主體地位。2015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該規定在訴訟程序上亦賦予了村民小組當事人的地位。
而近年來,村民小組的地位在逐漸弱化,有些行政村取消了村民小組的設置。但是取消前的村民小組所實施、訂立的承包合同特別是在土地二輪承包前即存在,二輪承包時村集體未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的情況下,必然產生土地使用權糾紛。
(二)承包類型多樣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的承包存在多種樣式,不同的土地性質對應了不同的承包方式,總體可以分為兩大類即以家庭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和針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而采取的其他方式承包。
1、家庭承包
對于家庭承包而言,發包方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此種承包方式存在人身依附性。應當說在承包之初,土地的邊界、地畝數是確定的。但是因受歷史條件的制約,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甚至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發包方與承包方未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發生時,村集體保留的地冊子出現遺失的情況不可避免,加之參與土地分配時的人員可能離世,土地邊界爭議、權屬爭議的處理就顯得較為棘手。應當說,家庭承包雖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的財產權利處分,但是作為農村土地分配的基本方式,家庭承包被籠罩了一層濃重的行政色彩。這一點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中便可探知一二。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中,需要有鄉、鎮一級政府作為鑒證機關蓋章確認,甚至有的需要層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確認。
2、其他承包方式承包
采取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情況,如果出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涉及的問題就更為復雜。與家庭承包方式相比,其他承包方式承包更側重營利性。該種承包方式不再以土地與身份之間的依附性為出發點,甚至可以超越本集體成員內部的界限,經民主議定程序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或組織。從發包形式上看,該類承包方式沒有固定的合同樣式,有些糾紛甚至沒有書面的承包合同書。受制于法律知識水平,承包對于合同主要條款的約定不明確,甚至土地四至邊界記載都難以明確。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無法確定涉及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自然成為難題。
(三)土地流轉手續不規范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對于土地流轉的辦理手續進行了規定。但是登記手續非強制性規定,也非效力性規定,因此,流轉土地雙方為了簡單、快捷的處理,會采用口頭方式約定流轉。尤其是在以前的歷史情況下,即使有人要求進行備案登記,村集體組織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也會進行推脫。土地作為不動產,其使用具有長期性,我國長期、穩定的農業政策也說明,土地的使用非其他動產、不動產的使用。因此,經過幾代人的流傳,土地的使用已非當初分地時的情況,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數量則會越來越多。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法律分析:《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有以下權利:1、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4、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一、宅基地使用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兩者雖同屬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所設定的用益物權,但兩者之間仍有不同:(1)內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是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集體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2)存續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期限限制,承包期屆滿未繼續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二、宅基地有償分配不會過度增加農民的負擔。1、一則有償使用費主要用于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2、二則收費標準的確立參酌了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的區位條件;3、三則就經濟困難的農戶還可結合扶貧政策給予經濟補助,“對農民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不能通過限制其法律權利的行使來實現,而應當采取政策扶持等方式”。三、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設立宅基地使用權:(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 第一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配撥、聯營、入股。集體建設用地的配撥是由集體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讓渡,用于鄉鎮企業建設、農民建住宅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集體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他人共同興辦企業。集體與企業單位應當訂立聯營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聯營的各項條件以及集體與單位的分紅比例等。這是集體有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集體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股份制企業的一定股份,并按土地使用權股份占企業總股份的比例參與企業分紅。集體與股份制企業應當訂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股本和股息的分配、支付方式等。這也是集體有償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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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俊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