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是什么1、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如下:(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2)用途不同;(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如下:1、會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2、宅基地區位補償價;3、用房屋安置的方式進行補償。
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三種,分別為:1、農用土地使用權,農用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2、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宅基地的使用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一戶一宅”制和面積限額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3、建筑用地使用權,建筑用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取得的利用土地營造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以有償使用或劃撥方式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為特殊主體,對其身份資格多有限制,主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擔當,只有法律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擔當。因此,從總體上來講,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靜態的權利,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對集體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歸屬性或依賴性;2、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所取得的對除國有土地之外的集體土地的開發、利用的權利。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農村村民日常耕作的的農田,一般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宅基地使用權就是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一般一戶一個宅基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1、農用土地使用權
農用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2、宅基地土地使用權
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宅基地的使用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一戶一宅”制和面積限額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建筑用地使用權
是指依法取得的利用土地營造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以有償使用或劃撥方式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于宅基地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才能有效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并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的。
法律分析: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其中宅基地沒有使用年限,且可繼承;另外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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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然延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