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出嫁女能不能得到補償,農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如果出嫁女仍然具有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則其能夠獲得相應補償。根據法律規定,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農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如果出嫁女仍然具有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則其能夠獲得相應補償。根據法律規定,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一般來說是沒有的,外嫁女想獲得土地征收或拆遷安置補償,首先要確認外嫁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確認身份必須滿足三個要件:
1、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
2、戶口登記在出嫁前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
3、出嫁后在其他經濟組織不享有土地和房屋相關權利。
嫁出去的女兒能否享受安置補助費主要根據其是否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來確定,如果嫁出去的女兒戶口未遷出的,那么是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是可以享受安置補助費的。
要想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償費,首先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嫁出去的女兒戶口未遷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以夫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一、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項目有什么
依照法律的規定,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
是指國家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減少或者無地可耕的損失進行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
是指對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生活來源的農民,因國家征收土地而推動土地所造成的生產、生活困難由國家給予必要的生產、生活補助費用。
3、青苗補助費
征收耕地上有未收獲作物,因急于用地須毀青苗的。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季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水產養殖的青苗補償根據不同的養殖品種、養殖方式、養殖設施等情況給予補償。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的拆除、搬遷、恢復、移載、砍伐等的國家補償。
我國農村目前普遍存在人多地少現象,農村婦女結婚后娘家村集體組織一般對其承包土地不予保留,而婆家所在村多數實行“增人不增地”、
“減人不減地”原則,從而使得出嫁女沒有承包的土地。當出嫁女戶籍所在村組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時,應當認定該出嫁女具有同樣的村民待遇,保護其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那么,在分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時應怎樣認定村民資格?從一些地區人民收補償費糾紛產生的原因在于對哪些人應該分配、應該怎樣分配不明確,即誰具有村民資格和怎樣分配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明確。一般而言,農民分配本村土地征收補償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須以合法取得本村戶籍為前提條件,不具有本村戶籍的人一般不予分配。集體組織的財產屬全體村民享有。但由于集體財產的有限性和人口增長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故村組一般要求盡量限制人口的增長和落戶的戶籍。到村組落戶的戶籍取得有原始取得(出生取得)和后來取得(因婚姻、移民等)之分,而對于后來取得戶籍一般都經過村組的同意,所以具有戶籍的人應享有村民的有關待遇。收益分配既得的權利,不具有本村戶籍的人自然不具有分配的資格,對于未出生的人和死亡的人也不應分配。(2)應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一般來講,農民以土地作為主要生產資料,以經營土地的收入為生活的主要來源,集體組織村民以戶為單位享有承包土地,在土地被征收后,其便喪失了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理應得到一定的補償,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反之,有些雖然具有戶籍,但是沒有承包土地,而是從事非農業生產或農業生產不是主要生活來源,則應不分或少分。(3)必須在本村有居所并與集體組織保持穩定的成員關系。居所是一個人主要的生活地,在村組給集體成員分配宅基地時,對其資格都要進行較為嚴格的審查,所以有居所是其分配資格的一個標志。農村集體組織系一個村民自治組織,其組織形式相對比較松散,有些人長期脫離組織管理,不履行法定的村民義務,在分配時不應當予以分配,這樣有助于村民積極參與集體組織的生活,增強集體組織的凝聚力和有效管理。(4)為集體組織的財產積累或經濟發展盡過一定義務的人。集體組織的財產收益分配,應體現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沒有盡義務的人,一般不應享受分配的權利(特殊人群除外)。集體組織的財產除土地系歷史政策原因形成以外,其他財產依靠全體村民的共同努力,對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履行、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急于或未履行,應根據其貢獻大小,不予分配或少分配。(5)要保護特殊人群的分配利益。一些人原本屬本集體成員,但由于法律或政策等原因,使其戶籍或居所暫時離開集體組織,將來還將返回該集體組織的人。這其中主要有:大、中專在校學生;現役服義務兵役的人員;刑滿釋放的人員。這些人通常也將依賴土地作為生活的主要來源,不為其保障一定分配權,將會使其生活沒有著落,同時還要保護新生兒的利益,其雖未對集體組織做出貢獻,但是其基于出生取得成員資格,是農村集體組織勞動力的后備軍。村組應從有利其成長的角度出發,給予其分配的權利,這也符合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精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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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出嫁女能不能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