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儲和征地的區別,土地收儲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后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
土地收儲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后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與土地儲備是不一樣的,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可以作為土地收儲的來源之一。對老百姓來講,征收和收儲的區別主要在于補償標準,征收可能會高一些,另外征收會更強制一些。
一、農村土地征用遵循的原則
(一)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要注意節約用地。各級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掌握用地控制指標,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確定征收土地的面積,不得多征、早征。
(二)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
國家也要給予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補償,對因征收土地而受損失的個人給予妥善安置和補助。
(三)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收的補償,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收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五)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收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二、最新農民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土地收儲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后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
那么土地收儲與土地征收有什么具體區別?
1、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3、土地征收的補償辦法。《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照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倍數進行計算,補償倍數最高不得超過30倍。2010年起各地開始執行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應按公布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4、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地農戶可以從公告上了解相關情況。
5、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按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要履行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充分聽取被征地村民組和民戶對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見,確認方案有關內容。確保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監督權,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6、國家制定了征地監管相關政策,建立了征地工作指導、監督和定期專項檢查等機制。同時,嚴格審查征地報批資料,對征地批后實施動態監管,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防止拖欠、截留、挪用、貪污征地補償費,有效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
7、在被征地農民安置方面,有關規定明確要求,除貨幣補償安置外,可采取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為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份出臺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性文件。收儲于征收補償是不一樣的,具體要看當地的補償標準,也可以在中國土地征收維權網上咨詢。以上的就是關于土地收儲與土地征收有什么具體區別的內容介紹了。
法律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條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概念不一樣,土地收儲是指提高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城市基礎設備建設,拉升土地市場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而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一般來說,土地儲備制度的組織體制實行分層次的兩極管理模式:
第一層次是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
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規章制度和政策;審查批準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計劃和重要的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項目;協調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對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層次是土地儲備中心
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執行機構,在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以及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運作程序
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土地儲備
對于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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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臨律-收儲和征地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