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正確程序,1、建設項目確定——具體建設項目由發改部門審批。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建設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
1、建設項目確定——具體建設項目由發改部門審批。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建設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土地征收申請、審查——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3、批準征收土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權限,做出批準征收土地的決定。
4、征收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5、征地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6、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聽取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8、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9、支付征地各項費用——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計算被征收的耕地的補償款時,參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土地補償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2、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
法律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款的計算標準各地區有其具體規定。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
計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時,參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被征收的耕地數量÷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每公頃(十五畝)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的標準。”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分配原則如下: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正確程序
1、建設項目確定——具體建設項目由發改部門審批。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建設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土地征收申請、審查——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3、批準征收土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權限,做出批準征收土地的決定。
4、征收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5、征地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6、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聽取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8、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9、支付征地各項費用——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
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計算被征收的耕地的補償款時,參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土地補償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2、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
法律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款的計算標準各地區有其具體規定。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
計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時,參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被征收的耕地數量÷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每公頃(十五畝)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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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正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