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用程序及法律的適用,我國是人多地少、耕地資源貪乏的農業大國。隨著人口的急劇增長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也不斷擴大,特別是城市的快速發展,向農村索取集體土地已是必然。隨著城鄉結合部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多的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發
我國是人多地少、耕地資源貪乏的農業大國。隨著人口的急劇增長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也不斷擴大,特別是城市的快速發展,向農村索取集體土地已是必然。
隨著城鄉結合部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多的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發的糾紛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有的甚至引起越級上訪、群體上訪,給社會穩定造成隱患。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政府要更加注意依法行政,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問題上應堅持“依據法律、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進行,并給集體和農民個人補償后,將集體農民或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集體土地被征用意味著農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的喪失,故征用土地時,應當本著“誰使用誰補償”的原則,妥善安置和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照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合理的補償。⑴
二、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只有國家在行使公權力時,才能享有因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力。
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國家建設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⑵
3、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征用土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與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地位不平等,國家做出的征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⑶
4、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為公共利益或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適當補償。⑷
三、國家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公開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在征地告知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第五步:報批審查:根據批準權限,根據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鎮批次用地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形式上報。第六步:繳納有關稅費。第七步兩公告一登記。第八步補償安置聽證。第九步、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第一步:前置程序。第二步:征地審批。第三步:征地公告。第四步:補償安置。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五條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集體土地征用程序及法律的適用條件
●集體土地征用程序及法律的適用規則
●集體土地征用辦法
●集體土地征用程序及法律的適用原則
●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據
●集體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集體土地征地程序及流程圖
●集體土地征用程序及法律的適用規則
●集體土地征地流程及賠償規定
●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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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臨律-集體土地征用程序及法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