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續、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劉先生經營的水泥廠被區政府以未通過環評、產生廢水為由進行強制拆除。未通過環評的企
劉先生在湖南省懷化市某區經營一家水泥廠,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并辦理了營業執照。2020年1月20日,區政府作出《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認為劉先生所投資修建的水泥制品廠未通過環評,產生廢水等影響環境,責令改正。
2020年3月24日,區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續、未對劉先生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組織多人強制拆除了劉先生經營多年修建的廠房,致使劉先生財產悉數被毀,給劉先生造成了極大損失。
劉先生認為,區政府強拆前未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未事先書面催告,未聽取劉先生的陳述和申辯,未告知強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據以及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等,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在律師的幫助下,劉先生將區政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區政府于2020年3月24日強制拆除水泥廠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區政府賠償因其違法強拆行為給劉先生造成的財產損失。
法庭上,區政府辯稱,劉先生經營的水泥廠屬無環評、無工商營業執照的小作坊、小企業,給懷化市城市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且廠房屬違法亂搭亂建,影響城市市容市貌。在對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后仍未進行整改,應環保整治要求對該構筑物進行了強制拆除。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區政府在環保整治過程中,未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就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實施了強制拆除,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區政府于2020年3月24日強制拆除水泥廠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區政府限期對劉先生的財產損失采取補救措施。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行政機關自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行政機關具有法律賦予的行政強制執行權;二是以生效的行政決定為強制執行依據;三是對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應當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屆滿才可依法強制拆除。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再根據《行政強制法》的具體程序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未取得環評手續不是強拆的必然因素,有些地方政府以環保關停為名實施強拆行為,為的是壓低補償款甚至逃避對企業的補償,將所有損失和風險都轉移到企業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