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秀山府發〔2021〕8號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秀山府發〔2021〕8號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縣征地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縣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縣農業農村委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委、縣民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并按照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重慶市秀山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第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縣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重慶市秀山縣安置補助費由縣征地實施機構按照36000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縣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七條 重慶市秀山縣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補償標準見附件2。
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縣規劃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認定。
第八條 重慶市秀山縣被搬遷房屋的裝修、裝飾等按照附件3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九條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重慶市秀山縣青苗、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按被征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計算,Ⅰ、Ⅱ、Ⅲ區片(范圍與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Ⅰ、Ⅱ、Ⅲ區片一致)綜合定額補償標準分別為每畝16000元、10000元、8000元。除房屋外(含林地上)的建構筑物等實行據實補償,補償標準見附件4。
綜合定額補償標準中,包含糧油類青苗費每畝1600元、蔬菜和經濟作物類青苗費每畝1800元。
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縣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補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從事規模化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規模化專業種植類、規模化專業水產養殖類、規模化專業畜禽養殖類搬遷補助費標準見附件5。專業種植、水產養殖的規模化是指種植、養殖面積達到5畝及以上;專業畜禽養殖的規模化是指小型畜禽養殖數量達到300及以上、大型畜禽養殖數量達到50及以上。
工業類搬遷補助費標準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商業服務類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照實際用于商業服務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補助標準每平方米200元。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土地征收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該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十三條 符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的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五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仍有節余的人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只征收未發包土地或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縣征地實施機構會同縣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縣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十九條 符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縣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一條重慶市秀山縣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按照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50%給予自建住房補助。
第二十二條 重慶市秀山縣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 重慶市秀山縣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核定,與本實施辦法同步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六條 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見附件6。
第二十七條 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及以上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一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見附件2)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及以上農村住房,且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秀山縣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戶每次200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按兩次計發。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20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支付自搬遷(或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條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或自征收項目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搬遷騰退房屋的,給予按時搬遷獎勵,逾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和搬遷騰退房屋的,不給予搬遷獎勵。獎勵金額按照被搬遷農村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標準為每平方米200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秀山府發〔2008〕42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秀山府發〔2013〕26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明確征地補償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秀山國土房管發〔2014〕1號)文件同時廢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標準執行。
附件1
重慶市秀山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區片
標準
(元/畝)
其中
范圍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Ⅰ
46600
13980
32620
中和街道、烏楊街道、平凱街道、官莊街道。
Ⅱ
44200
13260
30940
洪安鎮、龍池鎮、梅江鎮、清溪場鎮、石耶鎮、雅江鎮、溶溪鎮、石堤鎮。
Ⅲ
41300
12390
28910
隘口鎮、峨溶鎮、蘭橋鎮、膏田鎮、里仁鎮、妙泉鎮、宋農鎮、鐘靈鎮、岑溪鄉、大溪鄉、海洋鄉、溪口鎮、孝溪鄉、涌洞鄉、中平鄉。
說明:外省、外縣“插花地”按土地所屬省、縣的標準執行。
附件2
重慶市秀山縣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結構類別
房屋結構
標準(元/平方米)
鋼砼結構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1150
磚混結構
磚墻(條石)預制蓋
920
磚木結構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770
磚墻(片石)瓦蓋
730
磚墻石棉瓦蓋(含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650
木結構
木柱、木墻、瓦蓋
720
土墻結構
土墻瓦蓋
440
石棉瓦、玻纖瓦蓋
390
簡易結構
磚柱(石柱、木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
220
簡易棚房
170
活動板房
鋼鋁柱墻
350
說明:
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3
重慶市秀山縣農村房屋裝修裝飾等補助標準
類別
名稱及規格
單位
標準(元)
備注
裝修裝飾類
水磨石地面
平方米
65
陶瓷地磚:40厘米以下、50—60厘米、80厘米以上
平方米
60、80、95
實木地板
平方米
120
強化木地板
平方米
100
室內墻磚
平方米
55
墻紙、墻漆、墻布
平方米
30
電視墻:大理石、普通
個
2500、1500
集成吊頂:鋁材、塑材和其他
平方米
80、40
套裝門、普通門
套
550、240
防盜門
個
650
包窗
個
150
拉閘門、卷閘門、玻璃推拉門
平方米
120
固定壁柜
米
450
樓梯扶手
米
90
固定洗臉盆、獨立固定洗衣槽
個
200
固定案板碗柜(現澆結構)
立方米
400
整體櫥柜
米
650
防盜窗
平方米
80
浴缸
個
600
坐便器(馬桶)
個
300
便槽
個
100
固定灶:三眼及以上、兩眼及以下
個
450、350
閉路電視、電話、寬帶
戶
100
搬遷移裝類
熱水器、油煙機
臺
100
太陽能、空調
臺
400
天然氣移裝費
戶
主管單位適時收費標準
附件4
重慶市秀山縣征地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
類別
名稱
單位
標準(元)
備注
構筑
物類
堡坎(條石、碎石)
立方米
260、240
圍墻
平方米
50
戶外圍欄(瓷器類、鋼鐵類)
平方米
25、20
道路(石板、水泥)
平方米
90、80
磚瓦窯、石灰窯
座
2500、1250
水井(條石、水泥、簡易)
立方米
85、70、45
機井、鉆孔井
立方米、米
400、300
墳墓(雙人、單人)
座
3000、2000
墳墓墓碑(組合碑、四角碑、令碑)
座
2000、1500、1000
地壩(石板、水泥)
平方米
55、45
室外化糞池、糞池
個
500
貯水池、沼氣池
立方米、個
70、1200
苕窖
個
400
水渠(條石、磚)
立方米
40
設施設備類
水泥電線桿9米及以上、9米以下
根
490、300
集體、個人投資的
室外電線(動力、照明)
米
5、4
養殖和種植大棚(鋼架類、竹木類)
畝
5000、2600
固定廣告牌、宣傳欄等(金屬類、木質類)
平方米
200、100
獨立式路燈
套
300
攝像頭拆裝費
個
150
普通加壓泵
個
100
電子顯示屏
平方米
500
專業凍庫冷凍類(體積300立方米及以下、300至600立方米、600立方米及以上)
立方米
680、580、480
專業凍庫保鮮類(體積300立方米及以下、300至600立方米、600立方米及以上)
平方米
480、380、280
變壓器拆裝費
臺
6000
室外飲水管:直徑20毫米及以下、20—50毫米、50毫米及以上
米
6、10、20
附件5
重慶市秀山縣規模化專業種植養殖搬遷補助標準
(一)規模化專業種植、規模化專業水產養殖
類別
名稱
單位
標準(元)
備注
藥物類
人參、靈芝、黃精、枸杞、天麻、杜仲、黃連、白術、麥冬、山銀花等。
畝
2200
菌菇類
蘑菇、秀珍菇、香菇、草菇、金針菇、黑木耳等。
畝
3000
果樹類
柑桔、梨、桃、李、杏、柚子、枇杷、蘋果、葡萄、獼猴桃、藍莓、柿子、桑椹、楊梅等。
畝
2500
投入期1800元
苗木花卉及苗圃類
玫瑰、黃楊、玉蘭、桂花、蚊母、香樟、雪松、梔子花、海棠、石榴、臘梅、欒樹、水杉、月季、紫荊、金彈子、赤楠、映山紅、黑松、鐵樹等;地被植物類;鳳尾竹、剛竹等竹類;爬山虎、紫藤等攀緣類;荷花、睡蓮等水生類;營養杯種植類。
畝
2200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各類種植。
畝
12000
需經行政許可
特色產業類
茶葉、油茶等。
畝
4000
投入期2200元
專業水產養殖類
鯽魚、鯉魚、草魚、龜鱉、黃鱔、泥鰍、蝸牛、娃娃魚、中華鱘等。
畝
6000
水產養殖相關設施:漁網、潛水泵、增氧器、網箱、電箱、氣泵、保溫設施、防逃設備、魚塘自動投料機等。
按購買時市場價格的20%
(二)規模化專業畜禽養殖類
類別
名稱
單位
標準
(元)
備注
畜禽類
馬、牛等。
頭
400
100公斤以下按50%
豬等。
頭
120
30公斤以下按50%
羊、狗等。
只
60
幼崽類按50%
雞、鴨、鵝、鴿子、兔、黑豚(金豬)、蛇等。
只(條)
10
幼崽類按3元
蜂等。
標準箱
100
養殖設施設備:產床、飼料加工設備、飼養籠、制冷機組、保溫板、封冷輔助材料、糞尿處理設備、防疫設備等。
按購買時市場價格的20%
說明:未明確標準的類別可參照相同或相近類別標準執行。
附件6
重慶市秀山縣農村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區片
具體范圍
標準
(元/平方米)
備注
Ⅰ
縣城外環線內
4380
東段及東北角以《秀山縣城鄉總體規劃(2015—2030)》城市開發邊界為界線
Ⅰ
縣城外環線外的Ⅰ區片
2550
Ⅱ
清溪場鎮
2550
Ⅱ、Ⅲ
洪安鎮、龍池鎮、梅江鎮、石耶鎮、雅江鎮、溶溪鎮、石堤鎮、隘口鎮、峨溶鎮、蘭橋鎮、膏田鎮、里仁鎮、妙泉鎮、宋農鎮、鐘靈鎮、岑溪鄉、大溪鄉、海洋鄉、溪口鎮、孝溪鄉、涌洞鄉、中平鄉
1290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