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于2020年1月27日進行第三次修訂,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明遠
2020年1月27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中的“西安灃東新城”。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三、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將第四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五條,并修改為:“發展改革、資源規劃、財政、公安、城市管理、棚改等有關部門和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將第六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七條,并將其中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修改為“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要求”。
六、將第七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八條,并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七、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編制年度征收計劃,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征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
八、將第九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九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文件;
(二)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文件;
(三)征收補償方案。”
九、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一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文件和房屋實際狀況,組織實地勘察,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十、將第十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二條,并將其中的“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修改為“被征收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十一、將第十二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四條,并刪去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和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中的“暫停辦理”。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六條:“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圍;
(三)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四)補償方式、補償內容;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六)簽約期限、獎勵期限;
(七)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八)達不成補償協議的解決方式;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十三、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合并作為修改后的第十八條,并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十四、將第十七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條,并將第二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修改為“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十五、將第十九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條,并將其中的“規劃、國土、建設”修改為“資源規劃、住建”。
十六、將第二十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條,并將其中的“發改、規劃、國土、建設”修改為“發展改革、資源規劃、住建”。
十七、增加一條,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九條,并修改為:“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的職能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八、將第二十六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三十條,并修改為:“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征收前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九、將第二十七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條,并刪去第四款中的“產權調換為私產的”。
二十、將第二十八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條,并修改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除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
二十一、將第二十九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三十三條,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遷出原地后的義務教育入學,征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學校就近入學。”
二十二、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分別作為修改后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并修改為:“征收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公攤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
“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征收范圍外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30%的套內建筑面積,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二十三、將第三十二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三十五條,并將第一項中的“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修改為“每月1000元的,按每月1000元支付”;第二項、第三項中的“0.35%”修改為“0.6%”;第四項中的“0.25%”修改為“0.3%”。
二十四、將第三十三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條,刪去第一款中的“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并將第一款中的“24個月”修改為“30個月”,“30個月”修改為“36個月”。
二十五、將第三十四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條,并將第一款中的“2%”修改為“5%”。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標準的,由房屋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
二十七、將第三十六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四十條,并修改為:“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按每戶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給予獎勵。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每戶獎勵金額低于3萬元的,按3萬元發放;被征收房屋為營業、生產加工業、辦公、倉儲等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每戶獎勵金額低于5萬元的,按5萬元發放。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進行產權調換,未達到相近戶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結算。
(三)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獎勵。”
具體獎勵標準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二十八、將第三十七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條,并將其中的“按照交房順序號自主選擇”修改為“按照補償協議簽約順序自主選擇”。
二十九、將第三十八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條,并將第二款中的“40平方米”修改為“50平方米”,“8平方米”修改為“10平方米”。
三十、將第三十九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條,并將第一款中的“訂立補償協議”修改為“協商一致后,將有關信息錄入市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并簽訂補償協議”。
三十一、將第四十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四十四條,并刪去第二款。
三十二、將第四十三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四十七條,并將第一款中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第二款中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繳存”修改為“交存”。
三十三、將第四十四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四十八條,并刪去第一款。
三十四、將第五十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五十四條,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西咸新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西咸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十五、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五十五條:“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征收和補償工作需要,對本辦法規定的補償、獎勵標準適時提出調整建議,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三十六、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本決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房屋征收決定載明的征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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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頭條-山西省《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于2020年1月27日進行第三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