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內容如下: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主旨
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
釋義
本條分為三款。第一款是關于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的規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都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其中“法律另有規定的”,主要是指本條第二款和本法第四條、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
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范圍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1.貪污賄賂犯罪。即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另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由檢察院管轄。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除上述所列四種罪以外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任何人實施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5.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這樣規定,一是使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更加具體明確,把犯罪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中“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指的是個案,而且是公安機關不便立案偵查,由檢察院偵查更為適宜的個別案件,二是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三款是關于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規定。這里所說的自訴案件,是指本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三類案件,即:(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根據本款規定,對于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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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