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六盤水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最新, 2024年六盤水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最新 (2022年8月17日六盤水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10月1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2022年8月17日六盤水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10月1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源頭減量
第五章 分類投放
第六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七章 分類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鎮區域內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城鄉一體化管理需要確定的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堅持綠色發展、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示范引領,持續推進、制度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拓展公眾參與途徑和渠道。
第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收費管理辦法,明確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與工藝推廣應用,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科技支撐。
第九條 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以及相關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政策措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規劃建設,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指導和督促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并鼓勵其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對轄區內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數據信息收集、傳輸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宅小區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員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進行宣傳,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開展現場監督引導,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導。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保障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按照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資金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配置和建設應當合理布局、衛生適用、節能環保和便于管理,與分類投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系統和垃圾產生量、垃圾種類、收運頻率、服務半徑等相適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分類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四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
電子商務、郵政、快遞、外賣等企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二十一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二十二條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或取餐,從源頭減少廚余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推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第二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在住宅區、廣場和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站(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服務。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采用電話、互聯網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投放、售賣的便捷性。
第五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
(二)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損、滲漏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點)回收;
(三)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就地處理場所;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作為環境衛生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院落等,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火車站、客運站、碼頭、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超市、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責任和分類投放要求;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家庭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分類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三十三條 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配備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相匹配的分類收集、密閉運輸功能的作業車輛,按照規定噴涂標識、配備作業人員;
(二)向社會公布收集時間和聯系方式;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作業技術規程,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到指定處理場所,并保持車輛外觀整潔;
(四)收集、運輸作業完成后,及時對收集、運輸設施、場地和周邊環境進行清理、保潔;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拋撒、遺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滲濾液;
(六)建立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七)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規范以及相關設施、場所運行規范,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七章 分類處理
第三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許可。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回收處理服務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余垃圾,由處理服務企業采用生化、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處理服務企業通過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七條 處理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相應處理設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員,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處理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進行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規定定期監測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檢測評價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并將監測情況和檢測評價結果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六)建立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理情況;
(七)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處理服務企業發現送處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按照規定重新分揀。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重新分揀的,處理服務企業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未制定本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服務活動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實,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電池、家用化學品和家用過期藥品等;
(四)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等家庭廚余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廚余垃圾;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臟污衣物、舊毛巾、污染的餐巾紙、衛生間廢紙、破碎陶瓷碗、筆、膠帶、煙蒂、廚余垃圾袋、帶有塑料內襯的紙張紙盒等;
(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是指具備生活垃圾分類功能,滿足分類投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需求的設備、容器、建(構)筑物、場地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桶(箱)、投放站(點)、收集站(點)、轉運場(站)、再生資源回收站(點)、處理場所及其相關設施設備等。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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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六盤水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最新,